• 长者助手
  • 无障碍
当前位置:

    《增城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管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2024-12-31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
    【字号: 分享

      一、出台背景

      (一)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是入市试点要求

      上一轮试点中,《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规定“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并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合理比例收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本轮试点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进一步明确要重点探索合理统筹土地增值收益的有效机制,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

      (二)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是增城实际需要

      2021年,增城区被纳入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东广清接合片区,印发了《增城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实施办法(试行)》(增府办规〔2021〕7号),初步建立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体系,但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因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并未完善。作为新一轮入市试点之一,“探索农民集体更好实现对其土地资产的自主管理权,建立分类别、有级差的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平衡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利益,盘活农村土地资源要素,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既是国家深化入市试点改革的政策要求,也是增城区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体系的客观需要。

      (三)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实际操作可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41号),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做出规范,对调节金的概念、征收范围、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试点地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提供了政策指导。同时,自2015年以来,江苏武进、广东南海等先行地区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相关政策且取得良好效果,为增城区土地增值收益管理提供了可行的经验借鉴。

      二、制定依据

      本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三、内容摘要

      文稿共包含19条,主要围绕“总则”“征收比例”“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个章节展开阐述。其中:

      第一章总则共计3条,阐明了制定目的和意义、概念定义、适用范围。

      第二章征收比例共计4条,规定了征收比例、入市计征基数、转让计征基数、基数约束。

      第三章征收缴库共计6条,明确了征收主体与客体、专户代缴、预防低价、调节金缴纳流程、不动产登记、缴交义务。

      第四章使用管理共计3条,明确了资金管理、资金监管、工作经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计2条,明确了违法处理、违法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计1条,明确了有效期。

      四、政策解读

      (一)调节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转让收益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即入市和转让环节均需缴纳调节金。

      (二)调节金由谁征收、由谁缴纳?

      调节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负责组织征收。调节金原则上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转让方缴纳。

      (三)入市计征基数是多少?

      为方便调节金计算和征收,采取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交总价款作为调节金征收基数,按照一定比例征收调节金的简易计征办法。

      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出让总价为成交总价款;

      以出租方式入市的,租金总额为成交总价款;

      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资入股价值为成交总价款。

      (四)转让计征基数是多少?

      以出售、交换、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以转让收入作为调节金征收基数。

      (五)调节金征收比例是多少?

      综合考虑不同入市环节、不同用途、不同基准地价等级等影响因素,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测算结果,经优化调整设定不同的调节金征收比例:

      入市环节,集体商服用地基准征收比例为10%;集体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基准征收比例为8%;集体工业用地等依据相应的工业用地基准征收比例为3%。

      转让环节,集体商服用地基准征收比例为8%;集体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基准征收比例为6%;集体工业用地等依据相应的工业用地基准征收比例为3%。

      (六)什么是专户代缴?

      为保证入市交易资金全程处于政府监管之下,调节金及时征缴。区财政局设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财政监管账户,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转让环节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进行征收清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所涉资金均需通过财政监管账户管理。

      (七)调节金缴纳流程是怎样的?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区财政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通过非税系统将调节金上缴至国库,出让金扣除计提调节金后剩余出让价款拨付至出让人指定的账户。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区财政局应定期公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交及调节金缴纳情况。

      (八)哪些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1.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3.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4.不按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

      5.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