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教合同签订后能退款吗?
为了提供更好健身体验,健身服务场所适时推出私教定制课程,满足健身群体个性化需求,受到许多健身达人追捧。如果市民签订私教合同后不满意健身效果,能够解除合同并要求健身场所退款吗?
【案情还原】
2021年5月10日,增城街坊陈先生与某健身公司签署《会籍申请表》,约定办理个人一年会员卡,入会金额1200元,陈先生当场缴纳1200元会籍费用并签订了四份《私人教练课程服务交易合同》,购买体能课(塑形课)、康复课、搏击课、体适能课等私教课程,支付私教费2万余元。
上了部分私教课程后,陈先生主张公司私教更换频繁,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遂要求健身公司退还剩余私教课程费。双方对剩余课时没有异议,但对退费所依据的标准产生纠纷,随之陈先生起诉至法院。
【律师释法】
对此,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的刁凤仪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本案中,陈先生为健身需要在健身公司处购买了私人教练课程,双方之间形成健身服务合同关系。基于私人教练服务具有的定制性、专属性特征,健身公司频繁更换私人教练,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原告的健身效果,也将会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而且,健身服务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类型,健身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是健身服务,该债权债务的标的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属性,需要以消费者接受服务作为前提,否则无法履行。现陈先生不愿意接受服务,基于合同的人身属性,无法采取强制履行方式,即无法强制陈先生继续消费。因此,本案陈先生购买服务后在没有消费的情况下,要求解除服务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健身公司应退还课程费用的数额,鉴于健身公司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其他明显违约行为,法院综合考虑合同价款、服务期限、被告提供健身服务的成本、陈先生数次要求暂停课程、未反对更换教练等因素,并依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酌定被告应退还的课程费用比例以60%为宜。遂判令解除双方健身合同,健身公司退还陈先生健身私教课程费用10867元。
另外,双方签订的《私人教练课程服务交易合同》系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因此,合同中约定的“自付款日起课程费用不予退款”等内容明显加重了陈先生的责任,排除了陈先生的权利,故该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