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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抚养权归属确定后还能变更吗?

    2024-04-16 来源: 增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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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时,一般都会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进行约定。如果离婚时确定了子女的抚养权归一方所有,之后另一方能否请求变更抚养权?

      【案情还原】

      增城街坊曾先生与刘女士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双方于2022年6月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内容为:婚生子小曾(10周岁)由曾先生抚养。双方离婚后,曾先生对小曾无论生活还是学习都不闻不问,毫不关心。

      2023年1月,小曾给刘女士打电话,表示其跟随父亲生活压力大,希望能跟随母亲生活。于是刘女士希望曾先生同意由其抚养小曾,但曾先生不同意。刘女士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遂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归刘女士所有。

      【律师释法】

      对此,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赖晓杰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关心爱护子女,让子女健康地成长是每一个为人父母的责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当具有正当理由。

      本案中,刘女士与曾先生对小曾的抚养权争执不下。小曾已年满10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多次表达自己愿意跟随母亲刘女士一起生活。刘女士和曾先生双方的抚养条件相当,法院从保障孩子的最大利益角度考虑,结合小曾的意愿,认为目前小曾的抚养权归刘女士所有,更有利于孩子学习生活环境宽松稳定,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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