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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区开展“2019护飞行动” 严打乱捕滥猎候鸟

    2019-11-12 来源: 增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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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冬季是候鸟大规模迁徙途经我区和集群活动的重要季节,是野生动物案件易发多发时期,也是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关键节点。根据省市统一部署,从今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区林业和园林局联合区森林公安分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19护飞行动”,重点打击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行为、花鸟市场集贸市场非法贩卖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行为、非法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以养殖为名,非法利用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的行为、酒楼食肆等场所非法加工利用野生动物行为。进一步加强秋冬季打击破坏候鸟等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力度,维护和提升我区生态文明形象。

      自开展打击专项行动以来,区森林公安分局不断加强候鸟及其栖息地的巡护值守,严厉打击使用捕鸟网猎捕等恶劣手段乱捕滥猎的违法犯罪行为,成功侦破一起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日前,分局民警发现,位于仙村镇岳湖村招步社“欧思岭”(土名)的山上有人挂设捕鸟网和诱鸟播放机。经搜查,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石某旺(男、贵州省人),并在现场搜查出两台鸟叫播音机、数张捕鸟网和8只鸟类,其中有1只疑似国家二级保护猫头鹰。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石某旺对其本人在仙村镇岳湖村招步社“欧思岭”拉挂捕鸟网和利用诱鸟装置捕捉上述鸟类的行为供认不讳。同日,犯罪嫌疑人石某旺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区林业和园林局提醒,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广东全省全面禁猎野生鸟类五年,同时,还禁止在全省境内使用粘网(捕鸟网)、鸟类电子诱捕装置等规定的禁用工具,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粘网、鸟类电子诱捕装置等提供交易服务。非法猎捕野生鸟类行为会受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林业和园林局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从我做起,身体力行,不打鸟、不捕鸟、不食野鸟,积极宣传弘扬生态文化,为保护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建设人鸟和谐的美丽家园做出应有的贡献。一旦发现乱捕滥猎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向区林业和园林局或区森林公安分局举报。广州市增城区林业和园林局电话: 82746052,广州市增城区森林公安分局电话:8275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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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猎工具:

      粘网(捕鸟网)、鸟类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军用武器、气枪和毒药、爆炸物、电击以及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

      禁猎方法:

      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

      区林业和园林局提醒,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上述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非法捕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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