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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你问我答

    2019-12-16 来源: 增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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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资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什么是最低工资?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3.目前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根据广东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 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第一类标准,2018年7月1日起,为210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3元/小时。

      4.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标准是: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正常工作日加点),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5.国家对工资支付有什么主要规定?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

      (3)用人单位可直接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5)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6)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6.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随意罚款或扣减工资吗?

      不可以!《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7,我的权益被侵犯了,如何投诉呢?

      劳动者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维权:

      一是直接到属地镇街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二是到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三是向增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四是到增城区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8.广州市增城区各镇街劳动保障部门地址及联系方式(见图)

      9.投诉需要哪些条件呢?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投诉时间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查处期限内;(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 (三)投诉人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被投诉用人单位的侵害;(四)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投诉人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当面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文书和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名。”

      10.拖欠工资会被判刑么?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确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严重的拖欠工资行为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1)《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5]4号)的规定,广州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标准掌握在: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二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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