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时合伙人之间出具借条, 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二人合伙开店,一人退伙时,对方向其出具了借条一份,后其持借条提起民间借贷的诉讼,对方抗辩双方并无借贷关系,此时能认定为民间借贷吗?
【案情还原】
陈某与朱某系多年好友,2021年二人合伙经营饭店,陈某于2021年4月向朱某转款13万元作为投资款。2021年6月陈某因退伙,朱某向陈某出具9.5万元借条一份。后陈某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偿还借款9.5万元及利息。
朱某辩称,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合伙关系,两人合伙经营饭店,每人投资13万元,后原告要求退股,打完借条之后原告就不去店里了。
【律师释法】
对此,来自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的刘远江律师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依据借条、转账明细等主张借贷关系,借款人抗辩双方系合伙关系。
本案中,双方虽为合伙关系,但在陈某退伙后,朱某向其出具借条,应当视为双方解除合伙关系清算后达成新的债权债务协议,形成借贷关系,故出借人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且该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依法予以保护。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双方清算后达成新的债权债务协议,朱某应对借款本金9.5万元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故陈某要求朱某偿还借款本金9.5万元及相关利息,合理合法,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