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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关于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114号的答复

    2021-04-30 来源: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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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规划资源增函〔2021〕901号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关于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114号的答复

    刘远清代表:

      您在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提出的建议《关于明确公共建设项目违法用地责任主体的建议》收悉。我区政府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在2021年4月21日进行了电话沟通,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违法用地责任主体认定和查处的相关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17号)等规定,违法责任主体应当是实施违法行为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另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查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违法用地的工作指引>的通知》,非法占用土地进行重点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的,违法责任主体应当认定为重点项目的业主单位。对于因重点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其用地行为的目的和委托关系进行充分调查取证,准确认定违法责任主体。

      在日常自然资源执法过程中,对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我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直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认定和查处,依法对其作出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积极督促其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内容。

      由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无强制执行权,若违法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其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属地镇街和村社集体作为整改责任主体的法理分析

      (一)合法性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印发增城市贯彻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增府办〔2012〕38号)、《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市严查严控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增府办函〔2014〕39号)的规定,明确了“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工作原则,各镇街是辖区范围内查控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属地管理责任主体;村、经济合作社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使用土地,出现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村、社主要负责人应负相应的责任。其中,各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自然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挂村(居、片)领导、挂村(居、片)部门负责人及村、社干部是具体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巡查、发现、制止、报告、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文件已明确赋予镇街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强制执行权。因此,属地镇街和村社被确定为违法用地整改责任主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于法有据。

      (二)合理性分析

      由于历年年度国家卫片整改任务重、整改时限紧,从数据下发到上报省市审核一般只有二十日的整改期限,若不及时整改到位,我区将被约谈问责,甚至被扣减、冻结用地指标,极不利于我区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属地镇街可以统一调配属地公安派出所、城管、安监、综治、消防等行政部门人员和广大农村干部,熟悉当地情况,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和处置极端事件的能力,因此,由属地镇街落实违法用地整改责任能够极大提高行政处罚的执行率和治理效率,形成“逢违必拆”的高压态势,有力遏制违法用地行为。因此在工作实际中,把镇街确定为违法用地整改责任主体具有一定合理性。

      三、公共建设项目违法用地整改工作的落实

      在公共建设项目违法用地的整改工作中,我区均会综合考虑违法情节、社会风险、项目用地性质以及执行能力等因素,积极加强沟通协调,采取多种方式督促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属地镇街等责任主体及时完善用地手续,落实整改。如广汕公路外绕线项目,由交通部门主导负责违法用地整改工作;东北货车外绕线涉及的制梁场、搅拌站等用地项目,由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整改。

      我区也将不断健全完善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结合法律法规、案件情节和工作实际,依法督促违法用地的相关整改责任主体落实整改,确保违法用地整改工作落实到位,保护我区的自然资源。

      感谢您对我区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并提出了宝贵的意见,您的建议将继续成为我们今后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动力。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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