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司法局关于区政协第二届五次会议第3409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区城管执法局:
《关于推动增城区拆除农村违章建筑工作的法治化进程的建议》(案号3409)已收悉。我局经研究,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是关于强制拆除前置程序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前,除了应当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之外,还应当作出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二是关于强制拆除后当事人的财物如何处置的问题。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执法机关应当发布招领公告,当事人应当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取……”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在强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物品。在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情况下,执法机关应当发布招领公告。三是关于在建违法建设的查处。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在建农村违法建设,可根据《广州市在建违法建设快速查处程序工作规程》启动快速查处程序,通过发现受理、调查取证、责令限期拆除、强制拆除决定、实施强制拆除这几个步骤及时有力地遏制新增违法建设,提升在建违法建设查处效率效能。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关乎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切身利益,考验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还可能引发国家赔偿的问题。因此,建议区城管执法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在开展农村违法建设拆除工作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步骤有序进行,在确保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实现实体正义。
广州市增城区司法局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