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健康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 方式 | 公开 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行政许可类事项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 |||||||||||||
过程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
结果信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 区卫健局 | ■广东政务服务网 | √ | √ | √ | |||||||
2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 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 |||||||||||||
过程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
结果信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 区卫健局 | ■广东政务服务网 | √ | √ | √ | |||||||
3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 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 |||||||||||||
过程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
结果信息——设置审批结果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 区卫健局 | ■广东政务服务网 | √ | √ | √ | |||||||
4 | 医师执业证书核发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正)。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 |||||||||||||
过程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
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 区卫健局 | ■广东政务服务网 | √ | √ | √ | |||||||
5 | 护士执业证书核发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 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 |||||||||||||
过程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
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 区卫健局 | ■广东政务服务网 | √ | √ | √ | |||||||
6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 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 |||||||||||||
过程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
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 区卫健局 | ■广东政务服务网 | √ | √ | √ | |||||||
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 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 |||||||||||||
过程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
结果信息——卫生许可证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 区卫健局 | ■广东政务服务网 | √ | √ | √ | |||||||
8 | 放射诊疗许可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 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 |||||||||||||
过程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
结果信息——放射诊疗许可证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 区卫健局 | ■广东政务服务网 | √ | √ | √ | |||||||
9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86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 |||||||||||||
过程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
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 区卫健局 | ■广东政务服务网 | √ | √ | √ | |||||||
10 | 行政处罚类事项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1.【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11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及对依照《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12 |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1.【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13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1.【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14 |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15 | 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而没有设置或者划定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地方性法规】《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2012年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修订 )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16 | 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建立禁止吸烟或者限制吸烟的管理制度。不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牌,并保持标志和标牌完整、清晰。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放置烟具和附烟草广告的物品。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吸烟者不进行劝导,对不听劝导的,未按照相关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地方性法规】《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2012年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修订)第三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17 | 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地方性法规】《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2012年颁布)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五款、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18 |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不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没有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未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引用水的。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部门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卫生部令第1号颁布)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19 | 学校对参加劳动的学生没有进行安全教育,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的。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时,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没有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部门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卫生部令第1号颁布) 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20 |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部门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卫生部令第1号颁布)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21 |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卫生部令第1号)实施卫生监督的 | 2.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3.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部门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卫生部令第1号颁布)第三十六条 。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22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订) 第七十三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23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 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九条、第七十四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24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九条、第七十九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25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九条、第八十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26 |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修订)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27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修订)第三、第二十六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28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修订)第三条、第二十七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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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部门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颁布)第四条、第十九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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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1.【部门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颁布)第二十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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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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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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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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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2. 3.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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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已被注销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主席令第93号)第十八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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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主席令第93号)第十八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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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38 |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主席令第93号)第二十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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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 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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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 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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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 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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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医师注册后有《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其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 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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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 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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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部门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卫生部令第12号颁布)第二十六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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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 2.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3.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2.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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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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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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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2.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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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对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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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或违反规定提出会诊邀请的,或违反规定派出会诊医师的,或违规收取会诊费用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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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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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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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1号颁布)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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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1号颁布)第五十八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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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1号颁布)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56 |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1号颁布)第五十七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57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颁布)第二十八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58 |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颁布)第三十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59 |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颁布)第二十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60 |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3号颁布)第五十四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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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61 |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七十三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62 | 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3号颁布)第五十七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63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3号颁布)第五十八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64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2. 3.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65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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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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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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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十九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68 |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五十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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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五十一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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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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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六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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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九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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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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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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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二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76 |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五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77 |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六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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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七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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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第六十八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80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第六十九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81 |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第七十条第一款。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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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第七十条第二款。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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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第七十四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2.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84 |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第七十六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卫健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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