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 穗环(增)法罚〔2024〕30号 | 广州凯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维修处理经营活动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向 生态环境部门备 案而未备案 | 当事人主要从事制冷设备维修和安装经营。当事人作为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维修处理经营活动单位,应当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2024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2024年3月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提醒当事人应尽快完善在广东环保ODS企业信息申报管理系统的申报工作。当事人于3月28日提交申报,但因资料缺失需要补充相关材料,在4月10日被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作退回处理。随后当事人申报工作一直搁置,截至6月12日再次检查时,仍未在广东环保ODS企业信息申报管理系统完成申报,未按规定落实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工作要求。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壹万贰仟伍佰元。 | 2024/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