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2024年7月行政处罚情况
发布时间: 2024-07-09 15:16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穗环(增)法罚〔2024〕18号 | 广州旭升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 | 在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防治设施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 | 当事人主要从事废旧汽车空调压缩机翻新加工生产经营。生产设备主要有清洗机、测试机、清洗工作台等,生产工艺流程为:旧汽车空调压缩机→切胶→外包翻新→加清洗剂清洗→(不能使用部件外购)组装→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拆解废机油、废空油桶、清洗废水等污染物,清洗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每年换一次,更换后的含油废水交第三方处置),含油废水、废机油交由东莞市丰业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处置,废空油桶交回供货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85项目类别要求,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文件并需报审批范畴。 2024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在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防治设施验收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并排放上述污染物。2023年7月24日,增江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时对当事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增增责改字(2023)第0102653号),给予当事人整改机会和期限,要求当事人依法办理环保相关审批手续,截至2024年3月27日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完成整改。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叁拾陆万元。 | 2024/07/03 |
2 | 穗环(增)法罚〔2024〕19号 | 李旭升 | 在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防治设施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 | 当事人是广州旭升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企业主要从事废旧汽车空调压缩机翻新加工生产经营,生产设备主要有清洗机、测试机、清洗工作台等,生产工艺流程为:旧汽车空调压缩机→切胶→外包翻新→加清洗剂清洗→(不能使用部件外购)组装→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拆解废机油、废空油桶、清洗废水等污染物,清洗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每年换一次,更换后的含油废水交第三方处置),含油废水、废机油交由东莞市丰业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处置,废空油桶交回供货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85项目类别要求,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文件并需报审批范畴。 2024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上述企业,在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防治设施验收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并排放上述污染物。2023年7月24日,增江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时对企业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增增责改字(2023)第0102653号),给予企业整改机会和期限,要求企业依法办理环保相关审批手续,截至2024年3月27日检查时企业仍未完成整改。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捌万贰仟元。 | 2024/07/03 |
3 | 穗环(增)法罚〔2024〕20号 | 广州市增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当事人主要从事纸箱包装生产经营。生产设备主要有印刷机、分纸机、开槽机、打角机等,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材料(纸皮、油墨)→分切→印刷→打钉→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生活污水、纸皮边角料、油墨废水等污染物,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纸皮边角料交由其他单位回收利用,油墨废水交由第三方资质单位处置。 2024年3月27日、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2024年3月13日至16日、3月18日至27日期间,当事人正常生产情况下,其员工王某、黄某将清洗印刷机滚筒产生的油墨废水(56桶、约15kg/桶)倾倒至生产车间北面后门雨水渠内,倾倒废水后并在雨水渠旁清洗容器,使未经处理的油墨废水和清洗废水流经雨水渠排出外环境(温涌),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3月27日现场委托广东恒睿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油墨废水、雨水渠污水等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浓度明显超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 罚款叁拾捌万元。 | 2024/07/03 |
4 | 穗环(增)法罚〔2024〕21号 | 广州市增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在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防治设施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 | 当事人主要从事纸箱包装生产经营。生产设备主要有印刷机、分纸机、开槽机、打角机等,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材料(纸皮、油墨)→分切→印刷→打钉→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生活污水、纸皮边角料、油墨废水等污染物,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纸皮边角料交由其他单位回收利用,油墨废水交由第三方资质单位处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38项目类别要求,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文件并需报审批范畴。 2024年3月27日、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在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防治设施验收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7月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并排放上述污染物。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肆拾贰万元。 | 2024/07/03 |
5 | 穗环(增)法罚〔2024〕22号 | 申春喜 | 在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防治设施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 | 当事人是广州市增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厂长兼股东,是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主要负责人。该企业主要从事纸箱包装生产经营。生产设备主要有印刷机、分纸机、开槽机、打角机等,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材料(纸皮、油墨)→分切→印刷→打钉→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生活污水、纸皮边角料、油墨废水等污染物,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纸皮边角料交由其他单位回收利用,油墨废水交由第三方资质单位处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38项目类别要求,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文件并需报审批范畴。 2024年3月27日、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担任厂长兼股东、作为日常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的上述企业,在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防治设施验收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7月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并排放上述污染物。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玖万肆仟元。 | 2024/07/03 |
6 | 穗环(增)法罚〔2024〕23号 | 惠州市正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 | 当事人主要从事环保治理、环保技术服务,2023年12月31日开始负责广州兴南华建材有限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FQ-12061-01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营维护工作。 2024年3月13日和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具体表现为: 1.气态污染物日常巡检周期以及校准周期超过7天(2024年3月4日-3月13日)。 2.现场设备未做气态污染物示值误差和响应时间。 3.伴热管经过湿度仪段管路未保温,管路有水汽。 4.氨氧化物转换器管路脏。 5.二级冷凝器进出口安装错误。 6.温压流探头皮托管堵塞,现场使用A4纸和手套对皮托管进行包裹以后自动监控系统仍有显示数据(3.01m/s)。 7.气态污染物采样探头滤芯表面有结垢。 8.分析仪数据通过网线传输至数采仪,不符合传输规范。 9.数采仪没有日志记录。 10.工控机内管道存在冷凝水,导致自动监控设备的SO2显示值偏低,SO2全流程标定响应时间大于200秒,全流程标定不合格,质控样浓度为16.99ppm,仪器测定值为0.03ppm,误差为-99.82%。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罚款伍万伍仟元。 | 2024/07/03 |
7 | 穗环(增)法罚〔2024〕24号 | 广州兴南华建材有限公司 | 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当事人主要从事混凝土管桩生产经营。生产设备主要有搅拌炉、燃生物质锅炉、PC钢棒切断机、PC钢棒镦头机、钢筋骨架滚焊机、蒸压釜、卷扬机、行车等。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砂、石、水泥、减水剂)→搅拌→混凝土→喂料车投入管模→高速离心成型→高压釜压蒸→成品(混凝土管桩),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粉尘、炉渣、噪声等污染物。生产废水(主要为搅拌机、喂料机、离心机等设备清洗废水)经混凝沉淀工艺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气(燃生物质锅炉废气)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SCR脱硝炉→碱液脱硫→麻石水膜除尘后高空排放,粉尘(称料和搅拌工序)经滤芯收集处理,炉渣(锅炉清洗废水沉淀池的灰渣、离心后余浆废料)交由资质单位处理,噪声无组织排放。 2024年3月13日和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锅炉废气排放口FQ-12061-01自动监控系统),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表现为: 1.企业调试验收报告未持续72小时,无调试后持续稳定运行168小时报告,调试验收报告缺少颗粒物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颗粒物线性相关系数置信区间(颗粒物K,b值)、允许区间,流速速度场系数,速度场系数精密度,流速、温度、湿度准确度,气态污染物和氧气准确度等报告,且气态污染物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和气态污染物响应时间、示值误差不符合相关规范。 2.现场站房监控存储时间只有7天。 3.气态污染物日常巡检周期以及校准周期超过7天(2024年3月4日-3月13日)。 4.现场设备未做气态污染物示值误差和响应时间。 5.未按HJ75-2017要求,每季度开展一次比对校验,现场无校验台账。 6.伴热管经过湿度仪段管路未保温,管路有水汽。 7.氨氧化物转换器管路脏。 8.二级冷凝器进出口安装错误。 9.现场未见锅炉加药等相关记录。 10.温压流探头皮托管堵塞,现场使用A4纸和手套对皮托管进行包裹以后自动监控系统仍有显示数据(3.01m/s)。 11.气态污染物采样探头滤芯表面有结垢。 12.分析仪数据通过网线传输至数采仪,不符合传输规范。 13.数采仪没有日志记录。 14.企业在FQ-12061-01排口自动监控设备上违规安装远程控制软件,并且接入网络。 15.工控机内管道存在冷凝水,导致自动监控设备的SO2显示值偏低,SO2全流程标定响应时间大于200秒,全流程标定不合格,质控样浓度为16.99ppm,仪器测定值为0.03ppm,误差为-99.82%。 上述部分情况(如序号1)在2019年已开展验收,2023年12月31日当事人运维单位惠州市正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接手运维工作时再次提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 罚款伍万陆仟元。 | 2024/07/03 |
8 | 穗环(增)法罚〔2024〕25号 | 广州兴南华建材有限公司 |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 当事人主要从事混凝土管桩生产经营。生产设备主要有搅拌炉、燃生物质锅炉、PC钢棒切断机、PC钢棒镦头机、钢筋骨架滚焊机、蒸压釜、卷扬机、行车等。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砂、石、水泥、减水剂)→搅拌→混凝土→喂料车投入管模→高速离心成型→高压釜压蒸→成品(混凝土管桩),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粉尘、炉渣、噪声等污染物。生产废水(主要为搅拌机、喂料机、离心机等设备清洗废水)经混凝沉淀工艺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气(燃生物质锅炉废气)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SCR脱硝炉→碱液脱硫→麻石水膜除尘后高空排放,粉尘(称料和搅拌工序)经滤芯收集处理,炉渣(锅炉清洗废水沉淀池的灰渣、离心后余浆废料)交由资质单位处理,噪声无组织排放。 2024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2024年3月25日我局委托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锅炉废气排放口(FQ-12061-01)废气进行监测结果显示,当事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平均值149mg/m³,颗粒物折算浓度平均值61.7mg/m³,均超过当事人应执行的《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二氧化硫35mg/m³、颗粒物10mg/m³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罚款贰拾万叁仟元。 | 2024/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