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速行动,增城查处无证照拉链电镀加工厂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日前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反映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墩大道71号5楼的无证照拉链电镀加工厂非法生产经营,并排放含重金属水污染物。
接到线索后执法人员迅速响应,前往现场摸底调查,经查该加工厂主要从事拉链电镀生产经营,未办理工商、环保等审批手续,厂房面积约700平方米,有遮光布挡住部分窗户,厂内环境相对昏暗,选址较为隐蔽。该无证照电镀厂共有电镀槽7个、拉链烘干炉4台。生产工艺为:原材料(原拉链)→除油→电镀上色(需加热)→清洗→烘干,生产过程中有清洗废水、电镀废气和烘干废气等污染物产生,未配套污染物治理设施,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存在极大污染隐患。
为确保环境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增城分局火速行动,联合属地镇街当即对无证照拉链电镀加工厂进行了查封,并做好证据固定。增城分局现场委托检测公司对厂内生产设备、厂外市政污水井等点位进行采样检测,监测数据显示排出污水总锌超标十五倍以上,总铜超标近两百倍。目前,增城分局已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法条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和第四款“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等规定。涉案经营者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