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2021年1月份行政处罚情况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穗增环罚〔2021〕1号 | 杨杰、丁艳辉 |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2020年11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杨杰(河南信阳人)和丁艳辉(河南罗山人)伙同利用车辆粤ADH276吸污车,从深圳等地运来污水(粪便水),于2020年11月13日在增城区石滩镇碧桂园琥珀湾小区正面北面约200米空地处实施非法倾倒,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受到群众举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 罚款人民币10万元 | 2021/01/13 |
2 | 穗增环罚〔2021〕2号 | 广州市亮洁餐具消毒清洁有限公司 | 未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 2020年10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未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餐具清洁消毒经营,主要生产设备有洗碗机、洗箱机、餐具包装机、筷子包装机、除渣机、烘干机等,生产工艺流程为:餐具回收→除渣→分拣、整理→初洗→精洗→高温浸泡→烘干消毒→包装入库,生产过程产生臭气等污染物。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正常经营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车间未密闭,产生边界臭气,受到群众投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 | 罚款人民币4万元。 | 2021/01/15 |
3 | 穗增环罚〔2021〕3号 | 广州市增城六六音乐餐吧 | 噪音超标 | 2020年11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噪音超标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从事餐饮业经营。2020年10月27日我局委托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测结果显示,当事人在正常经营情况下,南边界外1米夜间噪声修正值为57分贝,西边界外1米夜间噪声修正值为56分贝,超过当事人应执行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2类排放标准限值。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 | 罚款人民币1000元。 | 2021/01/15 |
4 | 穗增环罚〔2021〕4号 | 广州市增城六六音乐餐吧 | 噪音超标 | 2020年11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噪音超标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从事餐饮业经营。2020年11月9日我局委托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测结果显示,当事人在正常经营情况下,南边界外1米夜间噪声修正值为63分贝,东边界外1米夜间噪声修正值为60分贝,西北边界外1米夜间噪声修正值为55分贝,超过当事人应执行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排放标准限值。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 | 罚款人民币1000元。 | 2021/01/15 |
5 | 穗增环罚〔2021〕5号 | 广州市增城先水炉渣经营店 | 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 2020年10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主要从事ZD5砂渣粉碎筛选和金刚砂地坪耐磨材料生产经营,主要生产设备有粉碎机、筛选机、搅拌机等,生产工艺流程为:投料→粉碎→筛选→成品,投料→搅拌→分装→成品,生产过程产生生活污水、粉尘等污染物。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51项目类别要求,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文件并需报审批范畴。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擅自建设上述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1.4万元。 | 2021/01/15 |
6 | 穗增环罚〔2021〕6号 | 广州市增城先水炉渣经营店 | 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 2020年10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主要从事ZD5砂渣粉碎筛选和金刚砂地坪耐磨材料生产经营,主要生产设备有粉碎机、筛选机、搅拌机等,生产工艺流程为:投料→粉碎→筛选→成品,投料→搅拌→分装→成品,生产过程产生生活污水、粉尘等污染物。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51项目类别要求,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文件并需报审批范畴。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防治设施验收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投入生产使用持续至今。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 | 2021/01/15 |
7 | 穗增环罚〔2021〕7号 | 广州市尚品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 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2020年11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服装包装加工经营,主要生产设备有生物质锅炉,生产过程产生锅炉废气等污染物。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未安装废气收集治理设施,生物质锅炉废气未经处理排放至外环境,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 罚款人民币4万元。 | 2021/01/15 |
8 | 穗增环罚〔2021〕8号 | 广州利茗贸易有限公司 | 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2020年11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牛仔服装加工经营,主要生产设备有烫台、衣车、打钉机、剪线机、燃生物质锅炉、电锅炉等,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裁剪→缝制→剪线→车皮牌→打钉扣→烫平→成品,生产过程产生锅炉废气等污染物。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燃生物质锅炉废气未经处理通过管道排放至厂外环境,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 罚款人民币4万元。 | 2021/01/15 |
9 | 穗增环罚〔2021〕9号 | 广州市东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违法设置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 | 2020年10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违法设置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餐饮业。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水(含油的红色厨余残渣)经简单隔网和化油池处理后流入雨水管后排入永和河,违法设置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罚款人民币2万元。 | 2021/01/15 |
10 | 穗增环罚〔2021〕10号 | 广州市增城惠多农庄 | 违法设置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 | 2020年10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违法设置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餐饮业。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放鱼塘,餐厨废水经油水分离器、隔油隔渣池处理后排放至农庄隔壁沟渠,最终流至农田灌溉渠,违法设置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罚款人民币2万元。 | 2021/01/15 |
11 | 穗增环罚〔2021〕11号 | 广州乾光广告服务有限公司 | 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 2020年11月20日我局对当事人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广告招牌字加工生产经营,主要生产设备有雕刻机、亚克力激光机、开槽机、激光焊机、UV打印机等,生产工艺流程为:PC板→雕刻和激光焊字→粘合组装→成品,生产过程产生废气等污染物。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47项目类别要求,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文件并需报审批范畴。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擅自建设上述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0.6万元。 | 2021/01/15 |
12 | 穗增环罚〔2021〕12号 | 吴展权 | 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2020年10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服装加工生产经营,主要生产设备有衣车、生物质锅炉、钉机、压烫台等,生产工艺流程为:服装→衣车→压烫→包装→成品,生产过程产生废气等污染物。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锅炉废气经排气管至楼顶无组织排放,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 罚款人民币3万元。 | 2021/01/15 |
13 | 穗增环罚〔2021〕13号 | 广州市殷达纸品有限公司 | 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2020年11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纸箱印刷经营,主要生产设备有印刷机、粘箱机、开槽机、打钉机等,生产过程产生印刷废气、废水等污染物。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未安装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印刷废气未经处理在车间无组织排放,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罚款人民币3万元。 | 2021/01/15 |
14 | 穗增环罚〔2021〕14号 | 广州市稳利丰纺织有限公司 | 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2020年11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牛仔布复合加工经营,主要生产设备有2条牛仔布复合生产线,生产工艺流程为:布料→胶水复合→成品,生产过程产生废气等污染物。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胶水复合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抽风设备收集后未经处理向外排放,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罚款人民币3万元。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