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10号)要求,增城区公布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第一批)。

基层政务公开

增城区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9-29 14:42
来源: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以来,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服务发展、民生福祉,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打击电动自行车拼改装、食品安全、商标侵权、计量、产品质量问题等重点领域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向社会公布十起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某(广州)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锂电案

  2024年1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广州)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锂电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锂电、罚款13500元、没收违法所得28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3年6月,当事人生产一批锂电共5组,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专项监督抽查,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该批锂电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锂电货值为4500元,违法所得为280元。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锂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案例:广州某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车用柴油案

  2024年3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某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罚款94274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广州某加油站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先后购进两批次车用柴油共21495升。2023年7月18日,经广州能源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上述车用柴油严重不合格。经复检仍为严重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车用柴油的货值为94273.4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广州市增城某电动车销售店销售非法加装和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增城某电动车销售店销售非法加装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4000元、没收7辆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购买了7辆电动自行车用于销售,2023年10月,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电动自行车的鞍座与其随附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明显不一致,经测量,上述电动自行车鞍座均超过50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姚某某、张某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4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姚某某、张某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反向移送案件,反映当事人姚某某、张某某共同经营服装包装部,购进若干标有某注册商标标识的皮牌用于生产加工牛仔裤。2022年8月,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对当事人位于增城区新塘镇的经营场所进行搜查,现场发现涉及侵犯注册商标牛仔裤一批。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牛仔裤和皮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当事人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移送我局行政处理。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及第六十一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张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及商标侵权案

  2024年5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4385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3年10月,当事人未经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生产加工润滑油的经营活动,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受他人委托生产加工一批标有上述标识的润滑油成品。根据当事人生产加工完成润滑油成品及收取货款情况,认定当事人商标侵权的违法经营额为7100元,可查清的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为4385元。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及第六十一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广州某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5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某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扣押的过期医疗器械、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医疗机构。2024年3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检验科化验室的2个冰箱内发现一批医疗器械已超过保质期,其中部分已开封。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和其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产品混放在一起,处于随时可以使用的状态。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陈某某无证经营花生油加工小作坊案

  2024年6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陈某某无证经营花生油加工小作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开始在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的经营场所内生产加工花生油,但没有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当事人无证经营花生油加工小作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广州市增城某商行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2024年7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增城某商行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6元、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向一未成年人销售了4瓶啤酒。售酒时,当事人未核实消费者是否已成年。根据与当事人确认的购物小票和提供的进货记录,认定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涉案货值为22元,违法所得为5.6元。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广州市增城区某餐馆使用擅自改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4年7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增城区某餐馆使用擅自改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1台、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4年5月28日,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一台电子计价秤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执法人员现场使用已检定合格的标称为1kg的砝码放置于上述的电子计价秤上,发现上述电子计价秤实际显示的重量数值为2.6(1.3kg)。据当事人所述,上述电子计价秤由当事人自行购入后放置在住所内用于菜品称重计价,可通过按键调节所称物品的称重重量显示数据。当事人使用擅自改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广州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4年8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3年7月,当事人因业务开展需要向曾就职于A公司的何某支付13万购买A公司的设计图纸电子数据,但未核实何某如何获取该批数据,也未核实何某是否获得A公司的授权。2023年8月,当事人在未向A公司取得联系并征求相关授权的情况下,将A公司的设计图纸电子数据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该批数据属于A公司技术信息,未向外公开且A公司对该批数据进行了加密处理,属于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