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10号)要求,增城区公布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第一批)。

基层政务公开

酒类经营小贴士

发布时间: 2024-05-16 16:01
来源: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保障我区酒类市场的健康秩序,营造良好食品安全氛围,提高酒类食品经营水平和能力,护航酒类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酒类经营小贴士。

  经营资质篇

  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进行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一般预包装酒销售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需载明“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酒则需要在许可证上载明“散装食品销售(含散装酒)”,经营项目要与实际经营相符,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经营过程管理篇:

  进货查验: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预包装食品备案等资质证明材料,进口酒类需要查验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对应批次报关单、检验检疫证。

  索票索证:索取并保存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销售单、送货单等。进货凭证上应注明产品名称批号、规格、生产日期、出货单位收货单位等信息。对实行由总部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经营企业,销售门店应保存总部配送清单,留存经总部统一查验的供货者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保质期的产品,保质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标签标识:包装完好、标签标识内容清晰,在保质期内。标签、说明书等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和其他禁止标示的内容。进口酒类当有中文标签,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并载明产品的原产地、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销售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无标签标识或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酒类食品。根据酒标签标识和要求,采取适当的存储措施,确保产品不受污染、不变质,并定期对存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清洁、卫生。

  未成年人保护: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食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警示标识。如无法判断购买人员年龄,应查验身份证等证明文件,确保未成年人权益。

  人员管理篇:

  经营企业要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按要求合理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营散装酒的从业人员需持有效期内健康证上岗。建立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实施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考核。

  广告及宣传篇:

  广告宣传应真实、合法,不夸大其词、误导消费者。酒类宣传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相关表述,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