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10号)要求,增城区公布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第一批)。

基层政务公开

增城区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3-12-26 15:33
来源: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持续深入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现将相关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一、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3年3月21日,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红糖发糕”901包和“紫薯包”801包、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2年11月27日,当事人生产了906包“红糖发糕”(标示生产日期:2022/11/28)和806包“紫薯包”(标示生产日期:2022/11/28),上述食品属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早产”食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甚至会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筑牢食品安全坚固防线,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守规矩,从而达到查处一起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广州市某包装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案

  2023年3月9日,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某包装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案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没收不合格的“PP餐盒底”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了5100个“PP餐盒底”,上述“PP餐盒底”经抽查检验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负责人要对产品原料采购到生产工艺、生产过程控制守好主体责任关,不得麻痹大意,放松对食品安全要求。

  三、广州市增城某大排档制售添加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的食品案

  2023年7月12日,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增城某大排档制售添加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的食品的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6月9日,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对广州市增城某大排档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2袋已开封疑为硼砂的白色粉末,现场对经营场所内待使用的食品原材料“牛肉”“豆腐”“冻猪大肠”等进行抽样检验,均检出含有“硼酸”。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执行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及《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的规定,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硼砂为透明晶体状或白色粉末状化学物质,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硼砂毒性较高,不易排出体外,甚至引起癌症,若人体摄入过量,会引起多脏器积蓄性中毒。当事人作为餐饮单位,为了牟利罔顾消费者生命健康,在食物中添加硼砂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广州某学院未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及未按规定贮存散装食品案

  2023年9月26日,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某学院未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及未按规定贮存散装食品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3日、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3年5月31日,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州某学院的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食堂未按规定贮存食品、食品用品混放、散装食品无标签和未按规定存放食品添加剂等问题,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部分问题仍然存在。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高校的校师生较多,其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重心,对该院食堂的处罚达到了促进了学校强化管理,促进食堂改进的目的,增强了学校食堂管理方的法律意识,维护了食品安全,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广州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备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2023年3月13日,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备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了200000支“一次性使用采样器”,经委托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研究所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一次性使用采样器”不合格。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持续开展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从快立案、从严处理,保持高压态势,查处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等违法案件,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产品安全责任。

  六、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案

  2023年5月6日,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35元,没收没有中文标识、未经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共计3477盒,并处罚款1175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2年4月13日,当事人分别从西班牙和意大利购进进口普通化妆品,但没有中文标签,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进口化妆品已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的证明备查。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没有中文标识的进口化妆品,使消费者难以了解产品的真实信息,无法辨别真伪;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进口化妆品,其安全性、有效性更是无法得到保证。通过此案的查办,及时阻止了一批问题化妆品流入市场,切实维护了群众用妆安全。

  七、广州市某药店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案

  2023年4月3日,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某药店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6日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3年3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处方药不是普通的生活用品,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易导致药物乱用滥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按规定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并留存处方备查。

  八、何某某涉嫌从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假冒商标违法行为案

  2023年12月20日,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何某某从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假冒商标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罚款6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未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于2023年1月在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从事洋酒灌装经营活动,未经“Hennessy”“MARTELL”商标注册人许可,生产加工标有“Hennessy”“MARTELL”标识的洋酒。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注册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识,直接关系着企业的形象。假冒产品不仅损害商标权利人形象,而且危害消费者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