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10号)要求,增城区公布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第一批)。

基层政务公开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 2020-01-14 14:55
来源: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力度,及时发现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隐患,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的防范和应对,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贯彻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落实2020年上级部门关于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大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力度,分析评估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形势,防范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通过食品抽样检验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风险,严格监督食品生产单位完善管理,对全区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实现有效监控。

  (二)制定原则

  一是监督抽检以发现问题、防控风险为基本原则。提高对高风险食品、低合格率食品的抽检频次,加大对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生物毒素污染等指标的抽检力度,提高问题发现率。

  二是坚持覆盖原则,覆盖所有食品大类、品种和细类,覆盖在产获证食品小作坊,覆盖国抽计划项目。

  三是坚持计划性抽检与专项抽检相结合原则,在计划性抽检的基础上,根据日常检查情况和既往抽检情况,及时有效组织开展专项抽检工作。重点突出社会反映问题较为突出的食品及项目,节令性食品及可能存在季节性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突发性食品安全问题等需要开展专项抽检的食品。

  四是加强对2019年抽检不合格的单位和产品的抽检,对2019年抽检发现的倾向性问题以及监管发现的突出问题的食品小作坊加强抽检。

  二、工作内容

  (一)实施抽样的单位

  局委托承检机构负责抽样工作。各市场监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抽样或者监督指导承检机构抽样。承检机构在抽样时,根据需要(例如遇拒绝抽样等情形)可请求辖区内市场监管所支援。

  (二)抽检时间、品种和数量

  1~2月重点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应节食品的抽检。3月加强重点产品的抽检。5月加强端午节期间重点产品的抽检。9月加强中秋节前重点产品的抽检。12月加强肉制品的抽检。

  (三)抽检内容

  全年对本地食品小作坊所有食品大类、品种和细类(含食品小作坊使用的食盐)实施100%监督抽检。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抽检700批次,具体覆盖内容见下表:

子项目

承检类别

承检区域

备注

子项目1

生产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兰溪濑粉;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植物油;熏烧烤肉制品(熏肉、烤肉、烤鸡腿、烤鸭、烤鹅、叉烧肉、其他)、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白酒;仙村油榄;发酵面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等广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外品种,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盐,兼顾部分查办案、质量投诉、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等应急抽检工作,后处理监督整改后复查抽检工作。

新塘镇、永宁街、宁西街、石滩镇、中新镇、仙村镇、荔城街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抽检批次和检验项目根据中标金额和监管需要由采购人确定,抽检总批次应不低于350批次。

子项目2

派潭镇、小楼镇、正果镇、朱村街、荔湖街、增江街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抽检批次和检验项目根据中标金额和监管需要由采购人确定,抽检总批次应不低于350批次。

  (四)抽检项目

  抽样检测项目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要求,结合2020年国抽计划,并根据有关政策的变动和监管需要作相应的调整。

  (五)抽检分工

  食品生产科:负责制定全区食品小作坊抽检计划、组织抽检工作的实施、统筹抽检后处理工作等,监督承检机构抽检工作的实施。

  各市场监管所:市场监管所负责配合承检机构做好抽样工作,负责食品小作坊抽检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工作。

  承检机构:负责抽样以及按照食品生产科要求报送抽检工作情况、寄送检验结果等。承检机构每次抽样前应与辖区内的市场监管所进行沟通衔接。

  (六)抽检安排

  1.每2个月抽1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生产的花生油产品。

  2.每季度抽1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生产的其他产品。

  3.每年度抽1次:花生油生产加工小作坊加检塑化剂指标;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的食盐。

  其它专项抽检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专项、应急打假专项等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方案。

  三、工作要求

  (一)抽样要求

  1.承检机构按照食品生产科提供的食品小作坊名单进行抽样,抽检过程中发现食品小作坊名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书面将有关情况反馈给食品生产科。

  2.承检机构应提前2周制订抽样工作计划,并报送食品生产科。为方便抽检工作开展,各市场监管所需指定一名抽样联系人,联系人名单请参照附件2要求报送食品生产科。

  3.实施抽样时,承检机构抽样人员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说明承检机构属于受委托抽样;向被抽样单位出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告知被抽样单位阅读通知书背面的被抽样单位须知,并向被抽样单位告知抽检监测性质、抽检监测食品范围等相关信息。

  4.检测机构应在食品小作坊的成品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对因抽样基数不足或其他原因而未能抽取到样品的食品小作坊,承检机构须在 7 日内重新到食品小作坊进行抽样;对因食品小作坊停产停业等原因而未能抽取到样品的食品小作坊,承检机构须向食品小作坊收集书面证明材料,与抽检工作总结一起报送食品生产科。

  5.产品以执行标准进行分类,执行同一标准的产品视为同一类产品抽取一个样品。对于同一执行标准中,不同生产工艺、生产批量大的产品,可适当增加抽样批次。

  6.抽样单由承检机构抽样人员填写并签字,以妥善可靠的方式进行封样并加贴封条,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或调换,通过拍照或录像的方式对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结果及后处理工作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抽样人员现场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各市场监管所,由各市场监管所及时跟进处理。

  7.检测机构按照《广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引》要求出具检验报告,风险监测项目单独出具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寄送相关单位。

  (二)后续处理要求

  1.送达。承检机构应在检验工作结束后2日内,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合格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合格汇总表、不合格食品的抽样文书、不合格检验报告等资料送达局食品生产科。

  2.复检。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被抽样单位或被抽样品的生产者(以下统称复检申请人)可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各市场监管所、初检机构要配合复检机构做好备份样品交接工作,备份样品被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毁损的,视为放弃复检。复检申请人应在提出复检之日起20日内向食品生产科提交复检报告,逾期未提交的由执法办案机构按照初检结果依法处理。

  2.不合格产品复抽。对于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小作坊和产品,应于 2 个月内开展复抽。

  (三)工作纪律要求

  1.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结果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抽样检验数据,确保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准确。

  2.参与抽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督抽检结果,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前告知抽样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四、经费保障

  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费来自2020年区财政部门安排给区市场监管局的年度预算,具体金额以财政预算批复为准。


  附件:1.2020年食品小作坊食品抽样范围表

            2.2020年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抽检联系人名单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4日

附件1

2020年食品小作坊食品抽样范围表

序号

产品类别

批次数

1

花生油

230

2

肉制品

150

3

白酒

250

4

非发酵性豆制品

30

5

米面制品

20

7

食盐

20


合计

700


附件2

2020年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抽检联系人名单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