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情况(第二期)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12批次。有关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广州市增城君辉合汇广场美食店加工的自消毒餐饮具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的广州市增城君辉合汇广场美食店加工的自消毒餐饮具(抽样单编号:DCGZ2020059708,抽样日期:2020年4月29日)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市增城君辉合汇广场美食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经调查,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现场对广州市增城君辉合汇广场美食店作出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的决定。
二、广州市中泰食用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古法压榨花生油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广州市天河天和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广州市中泰食用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古法压榨花生油(抽样单编号:DCGZ2020014197,规格型号:900mL/瓶,生产日期:2020年3月11日)标签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市中泰食用油脂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调查,广州市中泰食用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广州市中泰食用油脂有限公司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三、广州市中泰食用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油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广州市天河区棠下升茂百货店销售的、标称广州市中泰食用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油(抽样单编号:DCGZ2020014418,规格型号:5L/瓶,生产日期:2019年12月17日)标签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市中泰食用油脂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调查,广州市中泰食用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广州市中泰食用油脂有限公司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四、广州乐家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中新分公司销售的老造坊纯芝麻油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广州乐家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中新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东莞回家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造坊纯芝麻油(抽样单编号:DCGZ2020005572,规格型号:220mL/瓶,生产日期:2020年4月13日)标签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乐家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中新分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调查,广州乐家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中新分公司经营的食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广州乐家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中新分公司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五、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第三中学销售的食用植物调和油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第三中学销售的、标称东莞市腾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抽样单编号:DCGZ2020051749,规格型号:10L/桶,生产日期:2019年12月2日)标签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第三中学标签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调查,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第三中学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第三中学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六、广州市文强食品有限公司沙埔分公司生产的枧水红豆粽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广州市文强食品有限公司沙埔分公司生产的枧水红豆粽(抽样单编号:DCGZ2020031666,生产日期:2020年5月25日)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市文强食品有限公司沙埔分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经调查,广州市文强食品有限公司沙埔分公司已将除被抽样数量以外的全部涉案产品进行销毁处理,且经调查无证据显示广州市文强食品有限公司沙埔分公司曾销售过涉案产品,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广州市文强食品有限公司沙埔分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涉案物品,罚款333元的决定。
七、广州佳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膳食纤维压片糖果、果蔬蛋白质粉固体饮料、地龙蛋白蛹虫草参精咖啡
(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广州佳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果蔬蛋白质粉固体饮料(抽样单编号:SC20440000004932838,规格型号:200g(10g/条×20条)/袋,生产日期:2020年4月18日)和地龙蛋白蛹虫草参精咖啡(抽样单编号:SC20440000004932840,规格型号:100克(10g/袋×10袋)/盒,生产日期:2020年5月10日)标签项目不合格;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广州佳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膳食纤维压片糖果(抽样单编号:DCGZ2020012743,规格型号:45g/瓶,生产日期:2020年4月24日)标签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佳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调查,广州佳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在专项整治期间,且于2019年10月31日曾因同一违法行为被作出行政处罚。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广州佳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220元,罚款37000元的决定。
八、广州市中泰食用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古法压榨花生油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广州市海珠区红梅百货店销售的、标称广州市中泰食用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古法压榨花生油(抽样单编号:DCGZ2020014633,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2020年4月15日)标签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市中泰食用油脂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调查,广州市中泰食用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广州市中泰食用油脂有限公司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九、广州市增城林熠百货商店销售的花生油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广州市增城林熠百货商店销售的、标称佛山市九兴植物食用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油(抽样单编号:DCGZ2020014636,规格型号:5L/瓶,生产日期:2020年3月25日)标签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市增城林熠百货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调查,广州市增城林熠百货商店经营的食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广州市增城林熠百货商店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十、广州市纯惠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纯芝麻油
(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广州市纯惠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陕西三原吉祥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芝麻油(抽样单编号:SC20440100596134570,规格型号:228mL/瓶,生产日期:2019年6月22日)乙基麦芽酚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市纯惠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经调查,广州市纯惠超市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广州市纯惠超市有限公司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十一、广州市增城苏镇钦冰鲜档销售的泥猛鱼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广州市增城苏镇钦冰鲜档销售的泥猛鱼(抽样单编号:NCPGZ2020034427,抽样日期:2020年2月25日)氯霉素、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市增城苏镇钦冰鲜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调查,广州市增城苏镇钦冰鲜档进货量少、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为轻微。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广州市增城苏镇钦冰鲜档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决定。
十二、广州市增城黎远梅蔬菜档销售的菠菜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检机构抽检广州市增城黎远梅蔬菜档销售的菠菜(抽样单编号:NCPGZ2020033808,抽样日期:2020年5月9日)毒死蜱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市增城黎远梅蔬菜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调查,广州市增城黎远梅蔬菜档进货量少、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为轻微。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广州市增城黎远梅蔬菜档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元,罚款3000元的决定。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