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一)
2025年以来,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服务发展、民生福祉,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重点打击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和润滑油、电动自行车、烟草等重点产品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广州市增城某餐馆经营以野生动物为原料制作食品案
2025年9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增城某餐馆经营以野生动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为2931.36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水律蛇作为原料制作菜品对外销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6月购进水律蛇用于制作“砂锅辣条焖鸡”菜品,并通过某平台对外销售。截至本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共售出上述“砂锅辣条焖鸡”菜品16份,经营现场已制作完成待售的成品“砂锅辣条焖鸡”2份及未使用的水律蛇原料被执法人员当场扣押。水律蛇学名为滑鼠蛇,滑鼠蛇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7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爬行纲REPTILIA 1目19科450种序号366名单内,属于禁止食用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当事人经营以水律蛇为原料制作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广州某自行车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0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某自行车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没收72台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罚款17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仓库的72台电动自行车与合格证不一致。经执法抽检,显示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广州市某烟酒商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权的烟草制品案
2025年12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某烟酒商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权的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增城区烟草专卖局移交的线索,反映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权的烟草制品。经查明,2025年5月,增城区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9个品种若干条卷烟为假冒伪劣卷烟,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供货商资料、进货凭证及销售记录,无法证明涉案卷烟的合法来源。当事人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权的烟草制品,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及第六十一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广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虚假价格比较诱骗经营者交易案
2026年1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虚假价格比较诱骗经营者交易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9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情趣用品,主要经营模式是与客户合作,向客户提供商品,帮助客户在电商平台开店及协助客户销售。当事人针对客户的具体要求制定服务协议,利用虚构的价格比较诱骗客户交易,经营期间没有以原价达成的协议,均是以优惠后的服务费用达成协议。当事人利用虚假价格比较诱骗经营者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广州市增城某服装辅料经营部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皮牌案
2026年1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增城某服装辅料经营部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皮牌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罚款1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8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服装辅料经营。2025年9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其经营场所,发现其销售伪造某驰名注册商标的皮牌,上述皮牌与注册商标高度相似,仅部分皮牌在图案轮廓处、字母的构成有稍微差异,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当事人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皮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及第六十一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广州市增城区某工业制品有限公司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叉车案
2026年1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增城区某工业制品有限公司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叉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5年5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一工作人员驾驶一辆叉车在作业区作业,该叉车正插着钥匙。当事人提供了该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备查,但无法提供上述叉车的有效检验合格报告。经查询广东省特种设备电子监管系统,发现上述叉车经检验不合格。当事人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广州市某汽车维修中心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案
2026年1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某汽车维修中心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5年3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货架上摆放着一批机油在售,当事人无法提供某品牌机油的相关商标的合法授权使用资料及相关的进货票据,该品牌机油是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机油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及第六十一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杨某某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车的行为案
2026年1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杨某某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车的行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服务。2025年9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面门口摆放了两辆电动自行车存在与合格证不一致、坐垫没有安装、电池盖板没有盖上等问题,经查,当事人向消费者售出电动自行车后,购买了相关配件对上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加装、改装。案发后当事人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恢复原状。当事人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车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9:程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经营未备案化妆品、未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义务及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2026年1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程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经营未备案化妆品、未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义务及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80元、罚款59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信,反映当事人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化妆品和药品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一家美妆店期间,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未经备案眼霜、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未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义务,涉案货值共2080元。当事人未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义务、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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