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增城区消委会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全屋定制不省心,消委会介入得赔偿
2025年5月,消费者陈先生在增城区某家具公司下定全屋定制订单,约定由该公司为其新房提供全屋定制服务,包括量房、设计、生产、施工,并赠送软装家电等,总价11.8万元。安装过程中,陈先生发现多处问题,如定制柜金属件被替换成低档材质,橱柜未按图纸施工,柜体板材和墙体遭到破坏,额外产生材料运费等。陈先生要求家具公司按照图纸重新安装,赔偿柜体和墙体的修补费用并退还材料运费和金属件差价,协商无果后遂求助区消委会,希望区消委会帮助解决。接到投诉后,区消委会工作人员迅速介入。经调解,家具公司为陈先生替换了金属件并免费修补了被破坏的柜体和墙体,但因为橱柜安装后无法拆卸,家具公司无法满足陈先生重新安装的诉求,愿意赔偿陈先生橱柜定制费和退还材料运费。陈先生接受此调解方案,双方达成一致。
【案例点评】近年来,全屋定制已经逐渐成为家装领域主流,消费者因其个性化的设计,高品质的产品,放心省心的流程而对其青睐有加。然而,当消费者怀揣着对 “拎包入住” 的美好期待选择全屋定制时,环保翻车、设计走形、隐藏增项等一系列问题接踵而至。由于全屋定制涉及金额较大、行业标准尚不完善、消费者与商家信息不对称等,该领域消费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此案中,家具公司未按照同陈先生约定的质量和标准提供服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理应为陈先生更换并赔偿。区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定制家具一定要检查材料品质,有效监督施工过程,对重要环节进行把控。同时注意保存各项证据材料,如合同、图纸、清单、照片、聊天记录等。
案例二:美容消费套路深,购买套餐要谨慎
2025年7月,消费者张女士因脸上有雀斑,在路过新塘镇某商场内的美容店时被“祛斑7天见效”的广告吸引。店员向张女士推销祛斑技术,并承诺“一定能把斑去掉”,在未进行皮肤测试、未告知不良反应的情况下,商家直接为张女士使用了祛斑产品。店员起初承诺“七天见效”,后又改口称需一至三个月。张女士在店员的介绍下购买了一个月的祛斑产品。期间张女士脸部反复长痘,店员又推销其高价祛痘水,称“搽了永不长痘”,结果导致张女士脸部刺痛、红肿,皮肤屏障受损。张女士就医后确诊为产品刺激导致的皮肤问题,美容店却推卸责任称其不按要求使用产品。张女士向消委会投诉要求退款并赔偿医药费。接到投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迅速介入。经调解,美容店承认在服务过程中存在夸大宣传及未进行皮肤测试的行为,同意赔偿张女士800元作为补偿并对未使用的产品进行退货退款处理。张女士接受此调解方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案例点评】美容院行业竞争激烈、获客成本高、利润空间大,为了生存和盈利,部分商家会利用信息不对称和消费者心理,设计出各种营销“陷阱”,如低价引流,夸大宣传,制造容貌焦虑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以及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本案中,美容店在未了解消费者皮肤状况下推销产品,且存在夸大宣传、虚假承诺的行为,导致消费者皮肤受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区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对“速效”“神奇功效”等夸张宣传保持警惕,美容产品通常需要持续使用才能见效,过度承诺往往不可信,在购买前要仔细查看产品成分表,特别是敏感肌肤人群,建议先进行小范围测试,避免过敏风险。
案例三:购买保健食品退款难,消委会介入调解
2025年11月,消费者胡女士向区消委会反映,其在某公司购买保健食品,共花费3000元,购买时商家宣称该保健食品可以延年益寿,购买即可享受特价优惠和赠送1篮鸡蛋。胡女士服用后出现拉肚子的情况,于是多次向商家提出退货退款申请,但商家一直拒绝。胡女士遂向区消委会投诉,请求协助其退款。接到投诉后,区消委会立即与胡女士和被投诉商家取得联系,胡女士认为商家存在诱导下单的行为,表示其听信商家的宣传购买该保健食品,购买时亦未告知该保健食品不适合肠胃功能弱的人群,导致服用后出现身体不适。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货并退款3000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案例点评】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商家隐瞒产品仅为保健食品的真实属性,以“延年益寿”为卖点推销保健食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区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保健食品要认清认准产品包装上的保健食品标志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依据其说明书标注功能及适宜人群有针对性的选择,切忌盲目购买和使用。同时,区消委会告诫保健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对保健食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严禁使用“治疗”“治愈”等误导性词语,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主动告知产品真实信息。
案例四:“茶位费”变“台费”,变相收费不可取
2025年11月,消费者王女士到新塘镇某餐厅就餐,餐厅门口标牌写有“免茶位”,王女士同服务员再三确认餐厅不收“茶位费”后用餐。结账时王女士发现小票上写有收取“台费”10元/人,便询问服务员为何没有提前告知,服务员表示收取“台费”是餐厅的规定,她个人无法解释。王女士认为餐厅没有履行明码标价的义务,虽然表示“免茶位”,但未告知消费者就收取“台费”,实际还是变相收取“茶位费”。王女士对此表示不满,投诉至区消委会,希望消委会协调退回“台费”。接到投诉后,区消委会工作人员迅速介入。经调查取证,该餐厅确实存在未公示收取“台费”问题。区消委会督促商家撤下“免茶位”招牌或公示收取“台费”,餐厅撤下“免茶位”招牌并向王女士退回“台费”加餐费共计270元。
【案例点评】《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本案中,该餐厅并非不可以收取“茶位费”,而是应该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标示并告知消费者收取的费用,而不是虽公示“免茶位”,但每桌默认收取“台费”,变相收取“茶位费”。区消委会提醒广大经营者共同维护消费市场秩序,勿“打擦边球”“搞小动作”,以诚信经营赢得市场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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