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一)
2025年以来,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服务发展、民生福祉,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重点打击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和润滑油、电动自行车、燃气器具等重点产品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广州市增城某粮店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袋装大米和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袋装大米案
2025年1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州市增城某粮店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袋装大米和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袋装大米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及用于生产的原料工具、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4年9月,当事人购入某品牌大米,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述品牌拆封后灌装,以其他品名大米重新包装,并标注产地:广东省·广州市,生产商:广州市增城某米厂,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但均与实际不符,属于标签含有虚假信息的情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广州市增城某电器销售部销售不合格的燃气器具案
2025年1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增城某电器销售部销售不合格的燃气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燃气热水器、罚款13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3元、没收燃气热水器2台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涉嫌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抽检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广州市增城某五金机电经营部从事假冒商标违法行为案
2025年2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增城某五金机电经营部从事假冒商标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抗磨液压油4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抗磨液压油,经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经鉴定后确认抗磨液压油系假冒产品,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资质材料、联系方式、购货发票及合法销售手续文件。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抗磨液压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及第六十一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广州市增城某中西医结合门诊部从事医疗机构药品违法行为案
2025年2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增城某中西医结合门诊部从事医疗机构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劣药亚甲蓝注射液2盒、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为一诊所,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2024年6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发现2盒已超过有效期的亚甲蓝注射液和其他合格药品一起放在药架柜子,未设置不合格药品专区,处于待使用状态。当事人承认因疏于管理,导致未能发现上述超过有效期亚甲蓝注射液。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广州市增城某包装服务部从事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案
2025年3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州市增城某包装服务部从事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没收侵权商品牛仔短裤半成品350条、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某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于2024年12月加工包装标有某标识的牛仔短裤350条。经该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人进行鉴定,上述牛仔短裤半成品为假冒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及第六十一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广州市增城某消防器材经营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案
2025年3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州市增城某消防器材经营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罚款72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购进10条有衬里消防水带用于销售。2024年8月,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上述有衬里消防水带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广州市增城某电动车行经营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3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增城某电动车行经营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29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专项监督抽查,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广州某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事特种机电设备违法行为案
2025年3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某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事特种机电设备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违法行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某公寓电梯维保资料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记录的两份维保记录中,没有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签名确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及《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