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10号)要求,增城区公布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第一批)。

基层政务公开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增府征前公〔2024〕224号)

发布时间: 2024-11-21 14:25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增龙公路正果大桥至龙门界段改造工程(涉及正果镇浪拔村、麻冚村、番丰村土地面积共379.500亩)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正果镇浪拔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浪拔村丁屋股份经济合作社、浪拔村尹彭赖股份经济合作社、浪拔村横岭股份经济合作社、浪拔村沛记股份经济合作社、浪拔村田寮股份经济合作社、浪拔村西四股份经济合作社、浪拔村新岭股份经济合作社、浪拔村南朝围股份经济合作社、番丰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番丰村新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番丰村新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番丰村旧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番丰村旧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番丰村松竹元股份经济合作社、番丰村高楼灯股份经济合作社、番丰村新庙贝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股份经济联合社、麻冚村河口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排赖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排老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排新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陂窝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新麻冚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合面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老坪岭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梨头围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吓麻冚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下新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新坪岺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甲乙堂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合胜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土地用途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浪拔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浪拔村丁屋股份经济合作社、浪拔村尹彭赖股份经济合作社、浪拔村横岭股份经济合作社、浪拔村沛记股份经济合作社、浪拔村田寮股份经济合作社、浪拔村西四股份经济合作社、浪拔村新岭股份经济合作社、浪拔村南朝围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8.4082公顷。其中农用地7.5919公顷,含耕地1.6521公顷;建设用地0.7763公顷、未利用地0.0400公顷。

  (二)拟征收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番丰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番丰村新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番丰村新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番丰村旧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番丰村旧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番丰村松竹元股份经济合作社、番丰村高楼灯股份经济合作社、番丰村新庙贝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7.2837公顷。其中农用地5.8287公顷,含耕地0.1155公顷;建设用地0.9826公顷、未利用地0.4724公顷。

  (三)拟征收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麻冚村股份经济联合社、麻冚村河口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排赖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排老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排新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陂窝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新麻冚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合面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老坪岭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梨头围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吓麻冚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下新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新坪岺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甲乙堂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合胜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9.6081公顷。其中农用地8.2802公顷,含耕地0.1564公顷;建设用地1.2477公顷、未利用地0.0802公顷。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土地补偿标准为67.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67.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根据《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增府规〔2018〕2号)的规定执行。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增府规〔2018〕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留用地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折算货币补偿。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该项目征地社保费按1.8万元/亩的标准计提,需计提资金共683.14万元由征地主体(用地单位)一次性预存入增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计入征地成本,纳入工程项目概算。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七、公告期限

  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

  八、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浪拔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浪拔村丁屋股份经济合作社、浪拔村尹彭赖股份经济合作社、浪拔村横岭股份经济合作社、浪拔村沛记股份经济合作社、浪拔村田寮股份经济合作社、浪拔村西四股份经济合作社、浪拔村新岭股份经济合作社、浪拔村南朝围股份经济合作社、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番丰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番丰村新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番丰村新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番丰村旧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番丰村旧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番丰村松竹元股份经济合作社、番丰村高楼灯股份经济合作社、番丰村新庙贝股份经济合作社、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麻冚村股份经济联合社、麻冚村河口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排赖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排老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排新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陂窝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新麻冚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合面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老坪岭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梨头围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吓麻冚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下新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新坪岺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甲乙堂股份经济合作社、麻冚村合胜股份经济合作社

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

增城区正果镇正南街80号(联系人:姚土基;联系电话:82811363)

2024年12月6日至2024年12月20日

  (二)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意见。反馈提交地址为: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联系人:钟志辉,联系电话:82629002),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3份).pdf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1份).pdf

             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位置示意图(1份).pdf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