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补充公告(穗增府征前公补充〔2024〕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精神,我区于2024年9月4日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增府征前公〔2024〕178号),拟征收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郑田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下东股份经济合作社、伍一股份经济合作社、伍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四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四二股份经济合作社、西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西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9606公顷(折合59.409亩),因留用地安置和社会保障费用调整,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留用地安置
根据留用地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地提留,拟选址于地块外。
二、社会保障费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该项目征地社保费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共25人,按每人16200元的标准将所需资金共40.5万元由征地主体(用地单位)一次性预存入增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计入征地成本,纳入工程项目概算。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二、补充公告时间
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14日,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增府征前公〔2024〕178号)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