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补充公告(穗增府征前公补充〔2024〕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精神,我区于2024年3月15日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增府征前公〔2024〕44号),拟征收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慈岭村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丰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九和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坑贝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莲塘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36.2728公顷,因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及征地社保费调整,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慈岭村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丰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九和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坑贝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莲塘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1)。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慈岭村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丰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九和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坑贝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莲塘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34.7342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农用地32.8921公顷(耕地1.2100公顷、园地8.9399公顷、林地11.1825公顷、草地4.9245公顷、其他农用地6.6352公顷),建设用地0.9969公顷,未利用地0.8452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认定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33.8487公顷(耕地1.5565公顷、园地9.0734公顷、林地11.4969公顷、草地4.9475公顷、其他农用地6.7744公顷),建设用地0.0193公顷,未利用地0.8662公顷。
三、社会保障费用调整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规定,该项目征地社保费按1.8万元/亩的标准计提,需计提资金共937.85万元由征地主体(用地单位)一次性预存入增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计入征地成本,纳入工程项目概算。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四、补充公告时间:2024年6月26日至2024年7月9日,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增府征前公〔2024〕44号)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位置示意图.pdf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6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