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10号)要求,增城区公布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第一批)。

基层政务公开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增府征前公〔2023〕23号)

发布时间: 2023-03-01 15:47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精神,增城区政府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了广州市增城区2022年度第一百一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涉及中新镇集丰村、坑贝村土地面积共320.604亩)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征收面积及土地现状

  (一)拟征收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集丰村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丰村老屋股份经济合作社、坑贝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坑贝村毛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坑贝村毛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坑贝村毛村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21.3736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为农用地21.2667公顷(其中耕地5.7885公顷、园地1.9767公顷、林地6.3157公顷、草地0.9517公顷、其他农用地6.2341公顷)、建设用地0.1069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21.3736公顷(其中耕地5.8540公顷、园地1.9767公顷、林地6.3571公顷、草地0.9517公顷、其他农用地6.2341公顷)。

  (二)上述拟征收土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见附图(附件3)。

  二、征收土地用途和目的:政府组织的成片开发建设,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一类工业用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用地。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按165万元/公顷进行补偿,具体如下:土地补偿费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82.5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留用地指标面积按实际征地面积10%计算安排给被征地村集体,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地提留,拟选址于地块外。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规定,该项目征地社保费按1.8万元/亩的标准计提,需计提资金共577.12万元由征地主体(用地单位)一次性预存入增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计入征地成本,纳入工程项目概算。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的补偿款将按政府有关规定,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社)、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六、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中新镇集丰村、坑贝村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0日

增城区中新镇中福路30号(联系人:邓超骏 ;联系电话:82869399)

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3月30日

  (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意见。异议反馈联系人:冯国栋,电话:82629486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规定组织听证。

  七、公告时间: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份).pdf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1份).pdf

                  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位置示意图(1份).pdf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