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增府征前公〔2023〕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精神,增城区政府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了广州市增城区2022年度第八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涉及新塘镇新墩村土地面积共4.219亩)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征收面积及土地现状
(一)拟征收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墩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新墩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墩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墩村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墩村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墩村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墩村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共0.2813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农用地0.0007公顷(园地0.0002公顷、林地0.0005公顷),建设用地0.2806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0.2813公顷(耕地2806公顷、园地0.0002公顷、林地0.0005公顷)。
(二)上述拟征收土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见附图(附件3)。
二、征收土地用途和目的:政府组织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和城市道路用地。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按165万元/公顷补偿,具体如下:土地补偿费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82.5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依照广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选址在本村(社)范围内的留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支付留用地征地补偿费用,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本项目用地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返还给村集体的村经济发展用地,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本项目用地不需预留经济发展用地。
(三)社会保障费用。广州市增城区2022年度第八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涉及新塘镇新墩村土地面积共4.219亩)征收新塘镇新墩村土地面积共4.219亩,全部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按粤府办〔2021〕22号文第二点规定,该项目不计提征地社保费。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社)、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六、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意见。异议反馈联系人:刁剑辉,电话:82629002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规定组织听证。
七、公告时间: 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2月16日。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