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10号)要求,增城区公布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第一批)。

基层政务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增)征〔2021〕31号)

发布时间: 2021-11-26 17:54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21〕74号),同意中新镇团结村山口第一、山口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6.5243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21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中新镇团结村山口第一、山口第四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中新镇团结村山口第一、山口第四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总面积5.9312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5.9312公顷(其中耕地3.1087公顷、园地0.0958公顷、林地2.4752公顷、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2515公顷)。

  中新镇团结村山口第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总面积0.5931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5931公顷(其中林地0.5781公顷、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50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1、征收中新镇团结村山口第一、山口第四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总面积5.9312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5.9312公顷(其中耕地3.1087公顷、园地0.0958公顷、林地2.4752公顷、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2515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耕地

水浇地

2.9501

82.5000

243.3833

82.5000

243.3833

486.7666

旱地

0.1586

82.5000

13.0845

82.5000

13.0845

26.1690

园地

0.0958

82.5000

7.9035

82.5000

7.9035

15.8070

林地

2.4752

82.5000

204.2040

82.5000

204.2040

408.4080

其它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0.2515

82.5000

20.7488

82.5000

20.7488

41.4976

汇总

5.9312

978.6482万元

  青苗补偿费346.9750万元。由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团结村山口第一、山口第四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征收中新镇团结村山口第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总面积0.5931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5931公顷(其中林地0.5781公顷、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50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林地

0.5781

82.5000

47.6933

82.5000

47.6933

95.3866

其它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0.0150

82.5000

1.2375

82.5000

1.2375

2.4750

汇总

0.5931

97.8616万元

  青苗补偿费34.7037万元。由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团结村山口第一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比例安排留用地,在本批次用地内一并报批。属于本村范围内安置的,根据有关规定,不需预留经济发展用地,不实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详见省、市的留用地安置政策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中新镇团结村山口第一、山口第四经济合作社

2021年11月26日

2021年12月5日

中新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

联系人: 邓超骏

电话: 82864118

2021年12月6日

2021年12月10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公告位置示意图

  2021年11月26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