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增府征前公〔2025〕63号)
(本公告为第2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增城区北三环朱村连接线(联兴出入口至广汕路)建设工程(涉及朱村街联兴村、龙岗村、南岗村、朱村村土地面积共546.903亩)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了第1次公告(穗增府征前公〔2024〕223号),为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及材料格式,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朱村街联兴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联兴村茶田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兴村上油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兴村深井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兴村下油股份经济合作社、龙岗村股份经济联合社、龙岗村维新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龙岗村向西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龙岗村维新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龙岗村维新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龙岗村维新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南岗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南岗村大元股份经济合作社、南岗村街前股份经济合作社、南岗村井贰股份经济合作社、南岗村井壹股份经济合作社、南岗村刘贰股份经济合作社、南岗村刘壹股份经济合作社、南岗村新贰股份经济合作社、南岗村新壹股份经济合作社、南岗村朱屋股份经济合作社、朱村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朱村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朱村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朱村村第三(1)股份经济合作社、朱村村第三(2)股份经济合作社、朱村村第三(3)股份经济合作社、朱村村第三(4)股份经济合作社、朱村村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朱村村第十二股份经济合作社、朱村村第十四股份经济合作社、朱村村第十五股份经济合作社、朱村村第十六股份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联兴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联兴村茶田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兴村上油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兴村深井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兴村下油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7.2522公顷(108.783亩)。其中,农用地6.2197公顷(93.296亩),含耕地5.1727公顷(77.591亩);建设用地1.0325公顷(15.487亩)。
(二)拟征收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联兴村茶田股份经济合作社、龙岗村维三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153公顷(0.229亩)。其中,农用地0.0145公顷(0.217亩),含耕地0.0023公顷(0.034亩);建设用地0.0008公顷(0.012亩)。
(三)拟征收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龙岗村股份经济联合社、龙岗村维新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龙岗村向西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龙岗村维新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龙岗村维新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龙岗村维新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8.0053公顷(120.080亩)。其中,农用地7.0059公顷(105.089亩),含耕地4.7593公顷(71.390亩);建设用地0.9994公顷(14.991亩)。
(四)拟征收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南岗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南岗村大元股份经济合作社、南岗村街前股份经济合作社、南岗村井贰股份经济合作社、南岗村井壹股份经济合作社、南岗村刘贰股份经济合作社、南岗村刘壹股份经济合作社、南岗村新贰股份经济合作社、南岗村新壹股份经济合作社、南岗村朱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12.5811公顷(188.717亩)。其中,农用地10.8968公顷(163.452亩),含耕地2.1396公顷(32.094亩);建设用地1.6843公顷(25.265亩)。
(五)拟征收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南岗村大元股份经济合作社、朱村村第三(3)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173公顷(0.259亩)。其中,农用地0.0173公顷(0.259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
(六)拟征收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南岗村大元股份经济合作社、朱村村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143公顷(0.214亩)。其中,农用地0.0143公顷(0.214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
(七)拟征收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朱村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朱村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朱村村第三(1)股份经济合作社、朱村村第三(2)股份经济合作社、朱村村第三(3)股份经济合作社、朱村村第三(4)股份经济合作社、朱村村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朱村村第十二股份经济合作社、朱村村第十四股份经济合作社、朱村村第十五股份经济合作社、朱村村第十六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8.5747公顷(128.621亩)。其中,农用地8.5747公顷(128.621亩),含耕地2.8536公顷(42.804亩);不涉及建设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的规定,土地补偿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82.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按照实地留地、折算货币方式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该项目征收朱村街联兴村、龙岗村、南岗村、朱村村土地面积共546.903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1.8万元/亩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共984.64万元,预存入区“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详见附件2)。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24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24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大道中288号(联系人:巫优;电话:020-82854245)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24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联系人:吴钰莹;电话:020-82629486;邮编:5113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