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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广州市增城区2024年度第一百九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涉及中新镇乌石村、大田村土地面积共8.148亩)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乌石村大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乌石村大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乌石村大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乌石村大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乌石村大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乌石村牛乪股份经济合作社、大田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大田村苏塘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大田村苏塘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大田村苏塘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土地用途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三、土地现状
拟征收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乌石村大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乌石村大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乌石村大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乌石村大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乌石村大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乌石村牛乪股份经济合作社、大田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大田村苏塘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大田村苏塘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大田村苏塘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5432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农用地0.5239公顷(耕地0.1129公顷、林地0.3846公顷、草地0.0264公顷),未利用地0.0193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认定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0.5239公顷(耕地0.1129公顷、林地0.3846公顷、草地0.0264公顷),未利用地0.0193公顷。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土地补偿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82.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根据《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增府规〔2018〕2号)的规定执行。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增府规〔2018〕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地提留,拟选址于地块外。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该项目征地社保费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共9人,按每人16200元的标准将所需资金共14.58万元由征地主体(用地单位)一次性预存入增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计入征地成本,纳入工程项目概算。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七、公告期限
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9月13日。
八、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意见。反馈提交地址为: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联系人:冯国栋,联系电话:82629486),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