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10号)要求,增城区公布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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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务公开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发布时间: 2021-11-19 16:58
来源: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对象范围

  具有广州市户籍或广东省户籍且常住地在广州市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贫困家庭人员(农村贫困家庭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

  (六)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其失业登记连续有效一年以上,且在1年内没有职工养老保险或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九)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一)退役士兵。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十二)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十三)广州市户籍低收入家庭成员。

  (十四)广州市户籍属单亲家庭需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人员。

  (十五)广州市户籍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

  (十六)受疫情影响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人员,是指自2020年1月24日起其失业登记连续有效3个月以上,且在失业登记期内没有职工养老保险或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

  二、申请人权力和义务

  权力:可享受系列就业创业服务;

  义务:对实际情况承诺真实。

  三、申请条件

  具有广州市户籍或广东省户籍且常住地在广州市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贫困家庭人员(农村贫困家庭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

  (六)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其失业登记连续有效一年以上,且在1年内没有职工养老保险或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九)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一)退役士兵。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十二)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十三)广州市户籍低收入家庭成员。

  (十四)广州市户籍属单亲家庭需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人员。

  (十五)广州市户籍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

  (十六)受疫情影响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人员,是指自2020年1月24日起其失业登记连续有效3个月以上,且在失业登记期内没有职工养老保险或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

  四、申请材料

  1.本市户籍人员持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持身份证、广州市内常住地核发的《居住证》。

  2.通过窗口申请的人员需填写《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告知书》(可到户籍所在或《居住证》核发所在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领填)。

  3.属于以下类别人员,需分别提供如下材料:                                                                                                                                                                                                              (1)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4)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贫困家庭证明材料以及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5)失地农民,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本人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6)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7)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8)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9)退役士兵,提供退出现役证明材料。

  (10)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提供户口簿、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患病亲属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相关证明。直系亲属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11)低收入家庭成员,提供《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12)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人员,提供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相关证明。

  (13)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父母一方或双方的《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三项证明之一等。

  4.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理,只需上传上述材料至网上办理系统;通过窗口办理,只需提供上述材料原件进行核验。                                                                                                            5.除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失地农民两类群体可不核查是失业登记状态外,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认定申请时,其广州市失业登记需处于有效状态。

  五、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网上申请。

  2.受理机构受理、公示、初审、认定。

  3.申请人收到认定结果短信通知或网上查询认定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窗口一次性提交材料。

  2.受理机构受理、公示、初审、认定。

  3.申请人收到认定结果短信通知或网上查询认定结果。

  六、办理地点(方式)

  窗口名称:荔城街社区服务中心;

  窗口地址:荔城街金竹一路75号(荔城街党群服务中心);

  窗口电话:82628330;

  窗口名称:荔湖街社区服务中心;

  窗口地址:荔湖街荔湖大道99号(罗岗村委306室)

  窗口电话:26256695

  窗口名称:增江街劳动所

  窗口地址:增江街纬五路73号(南江电器直入几十米)

  窗口电话:82710515

  窗口名称:朱村街劳动所

  窗口地址:朱村街平安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窗口电话:82856808

  窗口名称:永宁街劳动所

  窗口地址:永宁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二楼(荔香街38号永宁街政务服务中心对面)

  窗口电话:82976548

  窗口名称:宁西街劳动所

  窗口地址:宁西街太新路92号

  窗口电话:32198022

  窗口名称:新塘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窗口地址:新塘镇新塘大道中12号B栋政务大厅

  窗口电话:82779376

  窗口名称:仙村镇劳动所

  窗口地址:仙村大道213号仙村镇党群服务中心

  窗口电话:82935217

  窗口名称:石滩镇劳动所

  窗口地址:石滩镇解放南路38号(石滩镇政府内)

  窗口电话:32992655

  窗口名称:中新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窗口地址:中新镇中福南路17号5楼

  窗口电话:32961121

  窗口名称:派潭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窗口地址:派潭镇文政路30号

  窗口电话:82823236

  窗口名称:正果镇劳动所

  窗口地址:正果镇府前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电话:82811798

  窗口名称:小楼镇劳动所

  窗口地址:小楼镇泰安路2号

  窗口电话:82848689

  七、办理结果

  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八、告知方式

  现场告知或网上告知。

  九、咨询电话

  窗口名称:荔城街社区服务中心;

  窗口地址:荔城街金竹一路75号(荔城街党群服务中心);

  窗口电话:82628330;

  窗口名称:荔湖街社区服务中心;

  窗口地址:荔湖街荔湖大道99号(罗岗村委306室)

  窗口电话:26256695

  窗口名称:增江街劳动所

  窗口地址:增江街纬五路73号(南江电器直入几十米)

  窗口电话:82710515

  窗口名称:朱村街劳动所

  窗口地址:朱村街平安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窗口电话:82856808

  窗口名称:永宁街劳动所

  窗口地址:永宁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二楼(荔香街38号永宁街政务服务中心对面)

  窗口电话:82976548

  窗口名称:宁西街劳动所

  窗口地址:宁西街太新路92号

  窗口电话:32198022

  窗口名称:新塘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窗口地址:新塘镇新塘大道中12号B栋政务大厅

  窗口电话:82779376

  窗口名称:仙村镇劳动所

  窗口地址:仙村大道213号仙村镇党群服务中心

  窗口电话:82935217

  窗口名称:石滩镇劳动所

  窗口地址:石滩镇解放南路38号(石滩镇政府内)

  窗口电话:32992655

  窗口名称:中新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窗口地址:中新镇中福南路17号5楼

  窗口电话:32961121

  窗口名称:派潭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窗口地址:派潭镇文政路30号

  窗口电话:82823236

  窗口名称:正果镇劳动所

  窗口地址:正果镇府前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电话:82811798

  窗口名称:小楼镇劳动所

  窗口地址:小楼镇泰安路2号

  窗口电话:82848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