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警示 |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依法处罚,消除隐患!
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的工作潜在危险性很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可能对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伤害,而且也容易对其他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为了保证特种作业的安全,国家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本案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旨在对相关企业、相关责任人、特种作业人员起到震慑警示和教育引导的作用,促进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提高安全生产法治意识,避免违法违规作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案例回顾
2023年11月20日,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金属制品加工部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一名特种作业人员(焊工)韦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现场进行焊接作业,涉嫌无证上岗作业。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责令韦某立即停止焊接作业。
违法行为
某金属制品加工部的特种作业人员(焊工)韦某在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情况下,无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理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永宁街结合《广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该金属制品加工部作出处 ¥ 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