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塘镇关于打击“垃圾偷倒”及经营“黑气”等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打击偷倒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以下称“偷倒垃圾”)和无证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称“黑气”)等违法行为,增强人民群众对环境整治的参与意识,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有序健康发展,营造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奖励范围
(一)“偷倒垃圾”举报范围。1.企业或个人在新塘镇辖区范围内,随意倾倒、私自倒卖、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行为;2.企业或个人在新塘镇辖区范围内,私自改装吸粪车吸粪,收运地沟油等行为。
(二)经营“黑气”举报范围。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非法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企业、便民服务部向未取得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2.不符合燃气运输技术规范要求从事瓶装燃气运输车辆、为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委托方运送用于经营的瓶装燃气的车辆和利用配送车辆流动销售燃气的;3.非法充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等行为。
第三条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本次有奖举报活动由新塘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接诉,查处。
举报热线:82693021(周一至周五9:00-18:00);
18928985960(其他时间段);
受理举报地址:新塘镇府前路32-2旁新塘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一楼窗口。
第四条 举报要求
举报人应当实名举报违法行为线索,举报的违法行为必行是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行为,并协助新塘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抓获嫌疑人,配合开展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
(一)举报人举报时,需提供被举报行为的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详细位置等。如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举报的,举报人可在举报之日起五天内通过现场来访的方式补充提供图片、音像等证明材料;通过来访方式进行举报的,举报人在举报时一并提供图片、音像等证明材料。
(二)新塘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诉后,及时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如举报的内容不属于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向举报人说明理由,并指引其向相关部门反映。
(三)新塘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对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被举报的行为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详细位置等)进行详细记录,填写《举报案件登记表》。
(四)执法人员根据调查的需要,联系举报人进一步核实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时,举报人需予以配合。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举报人举报违法违规线索并协助抓获嫌疑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严重,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乱倒建筑垃圾奖励标准
1.举报乱倒建筑垃圾2立方以上20立方以下的,经查实,给予300元奖励;
2.举报乱倒建筑垃圾20立方以上100立方以下的,经查实,给予600元奖励;
3.举报乱倒建筑垃圾100立方以上的,经查实,给予1000元奖励。
(二)举报乱倒生活垃圾奖励标准
1.举报乱倒生活垃圾2立方以上30立方以下的,经查实,给予500元奖励;
2.举报乱倒生活垃圾30立方以上60立方以下的,经查实,给予1000元奖励;
3.举报乱倒生活垃圾60立方以上的,经查实,给予2000元奖励。
(三)举报私自改装吸粪车吸粪,收运地沟油等行为的,经立案查处,给予500元/宗的奖励。
(四)举报违规经营“黑气”奖励标准(以涉案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数量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1.举报经营“黑气”行为,经查实,涉案气瓶为10-50瓶(含50瓶)的,奖励500元;
2.举报经营“黑气”行为,经查实,涉案气瓶为50瓶以上的,奖励1000元;
3.对“黑气”类案件查处提供重要线索,违法人员被处以行政拘留,举报人奖励2000元,违法人员被处以刑事拘留,举报人奖励3000元。
第六条 奖励原则
举报奖励工作经费由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平安促进会(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提供。举报奖励应当符合如下原则:
(一)举报人应当实名举报,并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队抓获嫌疑人;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重复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时间或不同时间举报多个违法行为的,可获得多次奖励;
(五)对举报时未明确说明为有奖举报的,按一般信访投诉处理。
第七条 不予奖励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事项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有奖举报事项的范围;
(二)举报内容及提供资料不清,难以据此作出行政处罚,或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的;
(三)举报前新闻媒体已曝光或已被镇政府相关部门掌握的;
(四)举报人仅提供线索,但未按要求协助执法人员抓获嫌疑人;
(五)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或联系方式的。
第八条 奖励办理程序
(一)告知:经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平安促进会(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确认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递交材料申领奖励。举报人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效的,视为放弃奖励申领的权利。
(二)申领: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奖励申领手续,举报人需提供身份证、银行账号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回)。在对举报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举报内容核对无误后,对举报人递交的申领材料予以接收。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领手续,视为放弃奖励申领的权利。
(三)发放: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平安促进会(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奖励款发放至举报人银行账户上。
第九条 保密要求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十条 举报人责任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实施期间可视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
本办法由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平安促进会(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负责解释。
附件:1.举报案件登记表
2.举报奖励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