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10号)要求,增城区公布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第一批)。

基层政务公开

仙村镇安全生产违法案例曝光

发布时间: 2022-12-19 17:46
来源:仙村镇

  典型案例:关于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2022年某日,增城区仙村镇执法人员对广州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热切割作业人员张某未持证上岗,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已经安排了张某去参加考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试,但张某当时未能通过考试,原本他准备安排张某参加复考,但因疫情管控原因延误导致一直未能参加,而张某表示自己不清楚从事热切割作业需要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自己之前参加过考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试,但未能通过考试,他表示自己当时在从事的作业是二氧化碳保护焊接。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和其附件《特种作业目录》2.1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的规定,该公司员工张某进行的二氧化碳保护焊接作业属于气体保护焊,因此属于特种作业中的热切割作业范畴。

  该公司的员工张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热切割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及参考《广州市应急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中附件《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第10项的情节规定进行量比,执法人员给予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广州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照

  最后提醒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广大从业人员,如果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上岗合格证的,一定不要存在侥幸的心理,要在正规的机构报名参加学习培训,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