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10号)要求,增城区公布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第一批)。

基层政务公开

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经营河豚鱼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6-02 16:15
来源:仙村镇

广大市民、各餐饮服务单位:

  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就禁止餐饮服务单位经营河豚鱼公告如下:

  河豚鱼体内含有一种神经毒素,比剧毒物品氰化钠强1000倍,约0.5毫克就能致人于死命。它需220℃以上方可分解,盐腌或日晒不能破坏,餐饮服务中常用的蒸、煮等方法不能去除河豚毒素。河豚毒素中毒后发病很急,症状严重,一般进食后半个小时至4个小时内就会发病,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口唇、舌尖会产生麻木感,继而全身麻木,严重者四肢瘫痪、呼吸困难,甚至昏迷,最后呼吸麻痹死亡。目前,对于河豚毒素没有特效的解毒剂。近年来,因食用河豚鱼而中毒住院治疗甚至死亡的案例时有发生。

  食用河豚鱼存在很大的食品安全风险,餐饮服务单位经营河豚鱼更容易引发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广大消费者要提高安全消费意识,自觉抵制食用河豚鱼。各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不加工、不经营河豚鱼。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多次发文,禁止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制作河豚鱼。对经营河豚鱼(或以其他替代名称)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予以处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门店出租方明知承租方经营河豚鱼,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广大市民如发现餐饮服务单位经营河豚鱼,请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45

  仙村市场监管所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