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10号)要求,增城区公布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第一批)。

基层政务公开

派潭镇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1-11-29 16:53
来源:派潭镇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投诉、举报处理程序,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行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领域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我镇公开受理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

  (一)投诉、举报电话:020-82821373(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二)投诉、举报邮箱:ptaj1373@163.com;

  (三)现场及书信投诉、举报地址:派潭镇西岭东路19号二楼派潭镇应急管理办;

  (四)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我镇举报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由我镇作出处理的事项。

  第四条 投诉、举报案件实行专人负责制,坚持有案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复投诉(举报)人的原则。

  第五条 派潭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并做好登记和接访工作。专职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要详细做好记录,认真填写《派潭镇应急管理办投诉、举报情况记录表》,写明投诉、举报单位或投诉、举报人的具体地址、联系电话及有关投诉的问题,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呈批。要认真做好群众接访工作,热情礼貌,耐心倾听,详细解释。如遇到不属于本部门职能的投诉、举报,要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当事人负有该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派潭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根据《派潭镇应急管理办投诉、举报情况记录表》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认真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和法律规定,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对属于违反安全生产法法律法规的行为,立案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能的行为,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一般投诉、举报案件限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应写出书面回复,报办公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回复投诉、举报单位(人)或信访的转办部门,但举报单位或举报人的名称(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八条 承办人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投诉、举报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人或者单位。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完毕后,承办人要将所有材料整理归档并交由档案室统一保管,做到资料摆放整齐、内容完整、管理规范。

  第九条 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隐患,是指容易引发重大以上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预计需至少30天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派潭镇应急管理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