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10号)要求,增城区公布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第一批)。

基层政务公开

致酒类经营业户消费者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 2020-12-15 16:01
来源::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酒类经营业户、消费者:

  我国有饮用配制酒(如药材酒、果酒等)的习惯,药材酒因所含药物成分不同,有不同的适应症和禁忌症。自制药材酒未经专业指导,很多中药材容易混淆,且可能存在个别不良商家用工业酒精(甲醇)替代食用酒精进行配制,很有可能酿成中毒惨剧。近年国内也曾发生过多起因饮用自制配制酒导致的中毒事件。

  生产配制酒、散装酒等酒类产品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酒类经营业户禁止销售自制药材酒、果酒等,禁止采购、销售无生产许可的配制酒、散装酒等酒类产品。销售酒类产品务必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违法销售配制酒的,最低可处五万元罚款;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查处。

  消费者不要购买商家自行配制或无合法来源的酒类产品,不自行泡制药材酒、果酒等配制酒,购买散装酒务必谨慎,确需购买时请到合法商家处购买,并认清产品有关资质。饮用配制酒、散装酒等酒类后,如出现恶心、眩晕、胸闷、肢体麻木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就医。发现违法销售配制酒、散装酒等有关线索时,请及时拨打12345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