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10号)要求,增城区公布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第一批)。

基层政务公开

广州市临时救助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 2020-11-30 16:59
来源:广州市民政局

  一、申请条件

  (一)本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包括持有本市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紧急型临时救助:

  1.申请之日前1个月内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申请社会救助期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且暂时无法取得家庭支持的个人可单独提出申请。

  (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户籍家庭,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1.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城市常住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财产限额标准,且经扣除教育、医疗的生活必需支出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

  2.特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疾病期间需住院护理,经政府医疗救助后仍需负担护工费的。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紧急型临时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广州市紧急型临时救助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人员应提供本市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用于现场核验、拍照(扫描)上传;

  3.突发重大疾病的,应当提供申请日前1个月内有效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书,用于现场核验、拍照(扫描)上传。

  (二)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广州市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及授权书》;

  2.身份证、户口簿,用于现场核验、拍照(扫描)上传;

  3.按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规定,申请人有以下实物类财产需要进行价格评估(认定)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交财产评估(认定)资料:

  (1)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的(一套用于自住的房产不纳入评估范围),提供房产价格评估申报表、房地产权证书、登记(备案)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2)有机动车辆的(除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辆外),提供机动车辆价格认定申报表、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证、机动车辆近期彩色照片。

  4.申请日前12个月内有效的教育支出缴费凭据(单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支出缴费凭据(单据)或特困人员住院护工费支出凭据(单据)。

  以上证件(明)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核验的,申请人又确实无法提供的,申请人无需提供。

  三、受理部门

  (一)原则上本市户籍人员向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申请。非本市户籍人员向居住地或通过网络申请。

  (二)本人申请存在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代为申请。

  四、办理时限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相关内容公示3日;

  (二)区民政部门收到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发放救助金额。

  五、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低于本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紧急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本市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事件产生的后果仍然在延续,并导致申请人家庭经济支出较大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采取“一次审批、按月救助”的方式给予救助,人均最高不超过本市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本市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特困人员住院护工费临时救助标准不超过120元/人/日。支出型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

  (三)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

  六、政策依据

  《广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穗府办规〔2019〕13号)

  七、重要提示

  (一)申请人与经办人员有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的,应如实申明。

  (二)申请人家庭在救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人口或申请救助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报告。

  (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临时救助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常见问题

  (一)同一事项可以多次申请紧急型临时救助吗?

  答:一般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二)申请临时救助有明确的时限吗?

  答: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申请紧急型临时救助的,需在上述事由发生的1个月内提出申请。

  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需在教育、医疗的生活必需支出或特困人员住院护理支出的12个月内提出申请。

  其他情况按《广州市临时救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教育、医疗必需支出主要包括什么内容?

  答:1.教育必需支出:在境内学校就读,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或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

  2.医疗必需支出: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疾病,经政府医疗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医疗费用(家庭中同时有2名或以上患者的,费用合并计算)。

  九、咨询方式

  答:网站:广州市民政局公众网:mzj.gz.gov.cn;

  各区临时救助业务咨询电话:

  越秀区民政局:83304866   荔湾区民政局:81377350

  海珠区民政局:34071676   白云区民政局:86386183

  天河区民政局: 37127118   黄埔区民政局:82112100

  南沙区民政局:34667459   番禺区民政局: 34607628

  花都区民政局:36899722   增城区民政局:82629852

  从化区民政局:87968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