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发挥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社会整体的安全生产水平。现曝光一起承包承租类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案件。
案例经过简介
2024年9月5日,增城区应急执法人员到广州某灯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租赁合同中也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对此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参照《广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中《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安全生产类)第33项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经验教训
该公司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而且构成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时,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因为有了约定而减轻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对该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还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如果该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生了安全事故或者有违反安全生产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的行为,应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后,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追究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责任。
普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