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10号)要求,增城区公布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第一批)。

基层政务公开

典型案例警示 | 企业未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重罚!

发布时间: 2022-10-25 10:11
来源:广州应急管理

  近日,广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某设备检测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于限定日期内整改完毕,并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

  法条链接

  该企业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规定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第六条“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各类活动组织者(以下统称各类单位)是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各类单位应当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排查、辨识、分析、确认、控制、消除或降低安全风险:(一)建立风险排查机制,明确风险排查范围,全面排查危险源;(二)明确风险辨识方法,对排查出的危险源进行识别;......”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五)项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给予此违法企业以下行政处罚:

  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此企业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处罚;

  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此企业75000元的罚款处罚。

  综上,以上行政处罚合并处罚,该企业共被罚款125000元。

  本案启示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力举措。本案是对于企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合并处罚的一起典型案例,有利于推动广州市各区应急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高压监管态势,严厉打击对于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地”的违法行为。同时,对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制度的制定有一定的震慑力,能够督促相关企业以案为鉴,增强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