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10号)要求,增城区公布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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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务公开

依法处罚,企业车辆驾驶员这点一定要注意

发布时间: 2024-01-10 14:53
来源:增城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近日,区交通运输局聚焦交通运输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现将安全生产隐患突出的单位进行曝光,警示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违法必追责”,严守相关法律法规,筑牢安全底线。

  案例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

  8月29日,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广州市佳X工程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2023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台账进行检查,根据该公司提供的2023年8月4日召开的针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记录,在检查公司所聘驾驶员莫某、杨某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岗前培训)时,该公司不能提供这两名驾驶员的个人档案(一人一档)。

  经过进一步的询问和调查,广州市佳X工程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认两名驾驶员是刚刚聘请进来的,公司并没有对他们开展岗前培训,就让他们驾驶车辆,参与营运。最终认定该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因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节(有2人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从事相关工作,已改正),最终给予该公司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

  3月30日,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永X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检查该公司1-3月的安全生产工作台账,根据该公司提供的2月18日培训记录,该公司对驾驶员召开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会议与该公司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相片内容一致,疑似更改自同一张原始相片。

  经过进一步的询问和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两份安全生产会议的相片是相同,是事后才加上的日期、地点,用作2月份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会议的内容。最终认定该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时依据《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该公司属于较轻违法情节(同一工程项目或1年内,第1次查处),最终给予该公司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区交通运输局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各交通运输行业企业要引以为鉴,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制度,筑牢安全生产红线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