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10号)要求,增城区公布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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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务公开

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曝光

发布时间: 2022-07-20 15:13
来源:增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21日晚,增城区应急管理局连同新塘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对位于新塘镇东洲村广深高速公路旁一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仓库内储存工业用强力接着剂、工业用清洗剂、密封胶添加剂等物品共计约16000kg。经初步了解,上述物品是广州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储存在该仓库的。

  执法人员对现场储存的工业用强力接着剂、工业用清洗剂、密封胶添加剂等物品进行抽样,并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危险性试验,鉴定结果均为“易燃液体,类别2。”,属于危险化学品。对此,2022年1月6日,执法人员对广州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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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对现场物品进行抽样取证

  据调查,广州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受某化工公司委托负责运输上述化学品,为达到客户对运输安全条件的要求会把化学品运至东江边车场后在车上进行加固包装再发给客户。2021年12月21日由于下雨和货量较多,在车上打包操作不便,临时将物品放入东江边车场旁边仓库内进行打包。该仓库是普通板房,现场环境简陋,不符合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要求,不是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

  广州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执法人员给予广州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