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10号)要求,增城区公布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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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务公开

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 “10·25”校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0-04-24 09:16
来源:增城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10月25日8:32时,在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村道,发生一起中型专用校车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19年10月30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以下简称增城交警大队)将此事故相关的违法线索函告广州市增城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转发<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安办〔2017〕193号)等的有关规定,2019年11月13日,经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授权,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教育局、仙村镇政府等相关单位,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成立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 “10·25”校车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看视频、查阅资料以及询问相关人员等,现已查清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责任认定、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本调查报告。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一)事故发生时间:2019年10月25日8:32时。

  (二)事故发生地点: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村道。

  二、事故经过

  2019年10月25日8时许,广州市政安校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政安公司)校车司机陈炳泉,驾驶粤AAV639号中型校车从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仙联村幼儿园出发接学生上学,其驾驶校车先沿仙村一路,再转入基岗大道行驶。约8:30时,其驾驶校车在蓝山村上坊楼门口接到三名学生上车后,掉头前往潮山村。当时,其边驾车边与随车照管员叶惠琼闲聊;8:32时,当其在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村道上由西向东行驶时,遇阮煜朗(男,1岁,广州仙村人)由南向北横过道路,校车碰撞行人,造成行人阮煜朗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死亡1人

姓名

年龄

性别

籍贯

伤亡

部位

死亡

原因

损失工作日

阮煜朗

1岁9个月

广东广州

头部

重度颅脑损伤

6000

  (二)直接经济损失:925409元

  四、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粤AAV639号中型专用校车,所有人:广州政安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沙滘村石场路21号,检验有效期:2020年3月31日;交强险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服务有限公司,保险单号:AGUZ121CTP19B154370M,有限期至:2020年3月2日,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AGUZ121Y1419B120502H,有效期至:2020年3月13日。

  2019年10月26日,经广东康源司法鉴定所鉴定:粤AAV639号中型专用校车,制动性能合格;转向性能合格;全车灯具齐全,功能有效。

  2、驾驶员情况

  陈炳泉,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上境村官墪南一巷16号,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上境村官墪南一巷16号,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6月30日,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经公安网对陈炳泉近三年违章查询显示,其于2018年4月23日因违法停车,被增城交警大队处200元罚款。

  经查,2019年以来,陈炳泉每月参加广州政安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一次。

  (二)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村道,现场道路呈东西走向,西往仙村镇蓝山村上坊楼方向,东往蓝山三路方向,道路北侧是民房,南侧为池塘,水泥路面完好干燥,路宽9.4米,现场道路无交通标志标线。

  (三)相关单位和人员情况

  1、车辆所有人情况

  广州政安公司,粤AAV639号中型校车所有人,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沙滘村石场路21号,法定代表人:马广源,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成立日期:2017年12月28日,经营范围:校车租赁。公司共有四名股东,其中公司总经理钟雄辉占股40%,副总经理、安全总监邓灼章占股20%,副总经理、车队长陈汉华占股20%,黎新恒(不参与管理)占股20%。该公司将校车租赁业务分新塘、荔城二个片区管理,新塘片区管理新塘、仙村、石滩和永宁等镇(街)的业务,负责人为马广源;荔城片区管理荔城、增江、小楼、中新和朱村等镇(街)的业务,负责人为陈永辉。

  2、相关人员情况

  (1)钟雄辉,广州政安公司总经理,公司主要负责人,男,41岁,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蕉岭县新铺镇黄沙村高坡,现居住: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金马香颂居10栋1604房,其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持有中级安全管理员资格证。

  (2)马广源,广州政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新塘片区业务管理工作负责人,男,23岁,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西瓜岭村吓角街9号,现居住: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西城路22号401房,负责新塘、石滩等镇校车业务管理工作。

  (3)邓灼章,广州政安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部经理,男,46岁,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庙潭村前进街5号,现居住: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新丰路26号新天美地花园8栋703房,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持有安全管理员资格证书。

  (4)陈汉华,广州政安公司副总经理兼车队长,男,49岁,现居住: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石湖村土地吓二巷5号,负责公司校车租赁业务管理工作。

  (5)叶惠琼,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仙联村幼儿园保育员,粤AAV639号中型校车随车照管员,女,47岁,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上基村百花街四巷10号,现居住:广州市增城区仙村村永安西街7号,其在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仙联村幼儿园从事幼儿保育工作,兼跟随粤AAV639号中型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四)事故发生前车行驶情况

  经查阅粤AAV639号中型校车行车记录监控资料,在2019年10月25日8时27分00秒至8时28分33秒,及8时31分00秒至8时32分29秒期间,陈炳泉在驾驶粤AAV639号中型校车时,一直在与随车照管员叶惠琼闲谈,直至事故发生。

  经广东康源司法鉴定所鉴定:粤AAV639号中型校车事发时行驶速度约为6km/h。

  (五)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2019年10月31日,增城交警大队作出第44018312019000076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10·2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粤AAV639号中型校车驾驶员陈炳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阮煜朗无责任。

  五、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1、驾车时注意力分散,不安全驾驶

  粤AAV639号中型专用校车驾驶员陈炳泉未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长期与人闲谈,注意力分散,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2、遇儿童横过村道,未停车让行

  粤AAV639号中型专用校车驾驶员陈炳泉,驾车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的村道,遇儿童横过道路时,未停车让儿童先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广州政安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够落实,未认真吸取“9.9”校车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未按规定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杜绝驾驶员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不安全驾驶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

  调查认定,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 “10·25”校车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陈炳泉,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粤AAV639号中型专用校车驾驶员。其在“10·25”交通事故中由于驾驶车辆过程中长期与人闲谈,注意力分散,不安全驾驶,遇儿童横过村道,未停车让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等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追究行政责任(1人)。

  钟雄辉,广州政安公司总经理,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吸取“9.9”校车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校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效果不够明显,未能杜绝驾驶员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不安全驾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等的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等的有关规定对其从重处罚。

  (三)建议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4人)。

  1、马广源,广州政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新塘片区业务管理工作负责人,未认真吸取“9.9”校车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校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效果不够明显,未能杜绝驾驶员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不安全驾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等的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由广州政安公司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2、邓灼章,广州政安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部经理,未认真吸取“9.9”校车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校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效果不够明显,未能杜绝驾驶员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不安全驾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等的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由广州政安公司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3、陈汉华,广州政安公司副总经理兼车队长,未认真吸取“9.9”校车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校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效果不够明显,未能杜绝驾驶员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不安全驾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等的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由广州政安公司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4、叶惠琼,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仙联幼儿园保育员,粤AAV639号中型校车随车照管员,违反公司安全行车规章制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长期与驾驶员闲谈,致驾驶员注意力分散,不安全驾驶,遇儿童横过村道,未停车让行,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等的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由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仙联村幼儿园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四)事故相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罚建议。

  广州政安公司,肇事车辆粤AAV639号中型专用校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未能杜绝驾驶员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不安全驾驶行为负管理不到位的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等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等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广州政安公司要认真吸取近期发生的二宗校车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抓好交通安全工作。

  广州政安公司要将“10·25”校车交通事故传达至公司每位驾驶员和随车照管员,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要深刻吸取血的事故教训,确保行车安全,杜绝再发生类似事故。一是要全面整治交通安全,加强对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的教育,要从事故中深刻吸取血的教训;二是要加强安全基础工作管理,切实落实公司驾驶员和随车照管员交通安全的管理教育责任,加强对驾驶员和随车照管员的管理和教育,全面对公司驾驶员进行面对面的资格审定评估,审查每位驾驶员的安全意识、驾驶作风、遇事应变能力;三是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立即在公司掀起反违章、压事故大行动,务求每位驾驶员、每辆营运车不违章行车,消除违法,杜绝事故,将安全工作重点前移一线,切实加强安全行车工作,吸取该宗事故血的教训;四是要加强GPS实时监控管理工作,对所有营运校车监控设备进行检测维护,确保百分之百的有效监控。

  (二)切实督促全区校车租赁服务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区教育局、增城交警大队等单位和部门要切实督促全区校车租赁服务企业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对照校车租赁服务运营环节全覆盖地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消除隐患,严防校车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扎实开展全区校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区教育局、增城交警大队等单位和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广大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杜绝不安全驾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