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10号)要求,增城区公布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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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务公开

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9·9”校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0-04-16 15:19
来源:增城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9月9日16:35时,在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荔三公路西水路南176米处,发生一起中型专用校车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19年10月25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以下简称增城交警大队)将此事故相关的违法线索函告广州市增城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转发<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安办〔2017〕193号)等的有关规定,2019年11月13日,经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授权,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教育局、石滩镇政府等相关单位,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成立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 “9·9”校车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看视频、查阅资料以及询问相关人员等,现已查清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责任认定、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本调查报告。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一)事故发生时间:2019年9月9日16:35时。

  (二)事故发生地点: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荔三公路西水路南176米处。

  二、事故经过

  2019年9月9日16时许,广州市政安校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政安公司)校车司机钟智生,驾驶粤AM2163号中型校车,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桥头村美羊羊幼儿园出发送学生放学回家。其驾驶校车先沿建设路,再转入博吓村村道行驶。约16:35时,在其驾驶校车由东向西横过荔三公路时,遇唐玉梅(女,50岁,湖南邵阳人)步行由西向东横过荔三公路,在荔三公路与西水路南176米交界处,校车左转弯时,碰撞站立在人行横道内的唐玉梅,造成唐玉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死亡1人

姓名

年龄

性别

籍贯

伤亡

部位

死亡

原因

损失工作日

唐玉梅

50

湖南邵阳

头部

外脑

损伤

6000

  (二)直接经济损失:960000

  四、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粤AM2163中型专用校车,所有人:广州政安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沙滘村石场路21号,检验有效期:2019年12月31日;交强险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服务有限公司,保险单号:AGUZ121CTP1913324289Y,有限期至:2020年5月7日,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AGU28AIY1419B002231N,有效期至:2020年6月19日。

  2019年9月29日,广东康源司法鉴定所对粤AM2163中型专用校车作出司法鉴定:行车制动性能合格;转向性能合格;左前远光灯功能失效,其余灯具齐全,功能有效;该校车事发时行车速度约为11km/h。

  2、驾驶员情况

  钟智生,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沙头村中心街一巷29号,现住址: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富江三街24号,持有准驾车型为A2、E的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0年7月12日,有效期至:2024年7月12日。

  经公安网查询,钟智生近三年违章查询显示无违章。

  (二)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256省道荔三公路与西水路南176米交界处,现场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东莞市方向,北往324国道广汕公路方向,单向两车道,沥青路面,道路中央设混凝土隔离带分隔,事故发生于隔离带缺口处,该缺口道路上设有人行横道。

  (三)相关单位和人员情况

  1、车辆所有人情况

  广州政安公司,粤AM2163号中型校车所有人,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沙滘村石场路21号,法定代表人:马广源,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成立日期:2017年12月28日,经营范围:校车租赁。公司共有四名股东,其中公司总经理钟雄辉占股40%,副总经理、安全总监邓灼章占股20%,副总经理、车队长陈汉华占股20%,黎新恒(不参与管理)占股20%。该公司将校车租赁业务分新塘、荔城二个片区管理,新塘片区管理新塘、仙村、石滩和永宁等镇(街)的业务,负责人为马广源;荔城片区管理荔城、增江、小楼、中新和朱村等镇(街)的业务,负责人为陈永辉。

  2、相关人员情况

  (1)钟雄辉,广州政安公司总经理,公司主要负责人,男,41岁,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蕉岭县新铺镇黄沙村,现居住: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金马香颂居XX栋XXXX房,其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持有中级安全管理员资格证。

  (2)马广源,广州政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新塘片区业务管理工作负责人,男,23岁,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西瓜岭村,现居住: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西城路XX号XX房,负责新塘、石滩等镇校车业务管理工作。

  (3)邓灼章,广州政安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部经理,男,46岁,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庙潭村,现居住: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新丰路XX号X栋XX房,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持有安全管理员资格证书。

  (4)陈汉华,广州政安公司副总经理兼车队长,男,49岁,现居住: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石湖村,负责公司校车租赁业务管理工作。

  (四)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2019年10月12日,增城交警大队作出第44018312019000065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9·9”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粤AM2163号中型校车驾驶员钟智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唐玉梅无责任。

  五、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1、不安全驾驶

  粤AM2163号中型专用校车驾驶员钟智生,未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2、未停车让行

  粤AM2163号中型专用校车驾驶员钟智生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停车避让正在通过的行人先行。

  (二)间接原因

  广州政安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够落实,未按规定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杜绝驾驶员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不安全驾驶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

  调查认定,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 “9·9”校车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人)。

  钟智生,男,1979年8月1日出生,粤AM2163号中型专用校车驾驶员。其在“9·9”交通事故中由于不安全驾驶,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停车避让正在通过的行人先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立案查处,2019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二)建议追究行政责任(1人)。

  钟雄辉,广州政安公司总经理,公司主要负责人,没有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校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校车安全检查组织工作不够扎实,效果不够明显,未能杜绝驾驶员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不安全驾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等的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等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

  (三)建议追究企业责任(3人)。

  1、马广源,广州政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新塘片区业务管理工作负责人,校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校车安全检查组织工作不够扎实,效果不够明显,未能杜绝驾驶员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不安全驾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等的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由广州政安公司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2、邓灼章,广州政安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部经理,校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校车安全检查组织工作不够扎实,效果不够明显,未能杜绝驾驶员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不安全驾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等的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由广州政安公司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3、陈汉华,广州政安公司副总经理兼车队长,校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校车安全检查组织工作不够扎实,效果不够明显,未能杜绝驾驶员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不安全驾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等的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由广州政安公司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四)事故相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罚建议。

  广州政安公司,肇事车辆粤AM2163号中型专用校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未能杜绝驾驶员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不安全驾驶行为负管理不到位的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等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广州政安公司要吸取教训,认真抓好交通安全工作。

  广州政安公司要将“9.9”校车交通事故传达至公司每位驾驶员,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加强对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的教育,要从事故中深刻吸取血的教训,确保行车安全,杜绝再发生类似事故。

  (二)校车租赁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全区校车租赁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对校车租赁服务运营环节全覆盖地开展自查自纠,加强校车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严防校车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扎实开展全区校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区教育局、增城交警大队等单位和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广大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杜绝不安全驾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