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10号)要求,增城区公布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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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务公开

交通安全重于泰山 落实不牢必被严惩

发布时间: 2020-11-06 08:57
来源:增城区应急管理局

  交通运输行业是极易发生事故的高风险行业,相关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在管理中牢牢把握完善制度、强化教育、从严管理等关键环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是运输行业发生安全事故的直接或间接原因。为推动交通运输行业领域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事故发生,按照《安全生产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亡人交通事故的相关运输企业追究法律责任。下面曝光两起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运输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被追究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案例。

【案例一】增城区派潭镇“8.8”道路运输交通事故案

  2019年8月8日,英德市骏杰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谢某强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我区派潭镇加松岭村道交叉口路段时与卢某初驾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卢某初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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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派潭镇“8.8”道路运输交通事故现场

  经调查,由于转弯机动车未让直行机动车先行、超速冒险驾驶和机动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导致事故发生。英德骏杰公司没有发现车辆制动系性能不合格,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未发挥应有作用,车辆安全检查工作走过场,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与货运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驾驶员教育流于形式的问题。

  对此,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对英德市骏杰运输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英德市骏杰运输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三)、(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导致“8.8”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对英德市骏杰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7.5万元的行政处罚。

  另外,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浩荣作出罚款0.5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广州政安公司石滩镇“9.9”校车交通事故案

  2019年9月9日,广州政安公司校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校车司机钟某生,驾驶中型校车由东向西横过我区石滩镇荔三公路时左转弯时碰倒站立在人行横道内的唐某梅,造成唐某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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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政安公司石滩镇“9.9”校车交通事故现场

  经调查,由于驾驶员钟某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经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避让正在通过的行人先行,导致事故发生。广州政安公司校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够落实,未按规定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杜绝驾驶员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不安全驾驶行为的问题。

  广州政安公司校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进行处罚。广州政安公司校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钟某生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此,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罚款7.8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其主要负责人钟雄辉0.9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解读】《安全生产法》、《刑法》相关规定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应落实以下安全生产工作:

  1.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有效投入;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三同时”;

  7.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8.依法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9.落实对相关各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0.履行向从业人员告知和教育、督促义务;

  11.落实危险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措施;

  12.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13.严格管理危险物品;

  14.设备、工艺符合安全规定;

  15.相关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警示标志;

  16.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符合要求的出口;

  17.劳动防护用品配置;

  18.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