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1.2.1 申请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1.2.2 申请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机构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按国家法律经营。 1.2.3 申请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2)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同时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分项)甲级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或以上资质。 注:①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1)(2)项资质要求。国内申请人具体资质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填写。要求同时具备2项或以上资质证书的,申请人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 ②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本项目要求。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详见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3137220.html)确定。 ③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香港企业如不单独参加投标,也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 1.2.4 资格审查前,申请人已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须是本企业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信息登记中的在册人员。 1.2.5 申请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路桥或道桥或市政专业(含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或者中级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或以上,或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符合本招标项目对项目负责人要求的香港专业人士。 注: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 1.2.6 申请人委派的其他专业负责人(以招标文件附录10《本项目拟投入的人员基本情况表》要求的专业负责人为准)需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者本专业(含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中级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或以上。 注: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 1.2.7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未被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或建设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信用广州”https://credit1.gz.gov.cn/sgs/sgsXkNew公布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国家下发”为准)。投标人需提供相关查询信息结果网页截图。 1.2.8 投标申请人业绩要求(需要 / ■不需要 ): 1.2.9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需要 / ■不需要 ): 1.2.10 关于联合体投标: 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应当在投标登记前组成,联合体不超过2名并以具备第1.2.3条第(1)设计资质要求的单位为牵头人,并签定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人正式员工。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投标登记截止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1.2.11 投标人与招标人过去3年内无合同履约纠纷,没有不得参加投标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