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广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办理手册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
(三)《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四)《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准权限的通知》(粤科管字〔2013〕60号)
(五)《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调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结时限的通知》(粤科函区字〔2019〕1694号)
(六)《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采用全面在线提交审核的通知》(〔2020〕368号)
(七)《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启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登记机构证明电子证照的公告》
二、优惠政策节选
(一)增值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四类技术合同(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中,开发和转让两类合同经认定登记,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增值税的优惠。
政策来源:《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所得税优惠
经认定登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并将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1.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2. 经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法律法规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
政策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
3.市属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用于在编在职人员的奖励部分,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并进行绩效工资总量申报核定,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调控。
政策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属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用于人员奖励部分等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申报核定的通知》(穗人社发〔2019〕5号)
(五)可作为职称评价的证明材料
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高新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50 万元或3 年内多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 万元可替代一项纵向课题要求。
政策来源: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 号)
三、办理流程
(一)注册。当事人凭真实、有效证件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www.gdstc.gov.cn)上进行注册,取得用户网上登录的用户名和密码。
(二)申请。当事人选择广州市内任意一家二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详见附表),根据签订的技术合同内容,登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填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表、上传合同等材料并提交。
(三)受理。当事人按要求将完整的合同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到二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受理。二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对当事人所提交的申请、合同文本、相关证明材料、合同的交易总额和技术交易额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到复审机构进行复核;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退还当事人。
(四)复核。复审机构对二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到一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进行核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由二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退还给当事人。
(五)核准。一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对提交的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准。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退还二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
四、收费标准
技术合同登记不收费。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规定,技术合同登记费已取消。
五、办理时限
全年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法定办结时限为30日,承诺办结时限为8个工作日。
六、所需材料
(一)提交合同原件电子版。
(二)技术开发合同须提交详细技术方案电子版(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技术开发合同须提交合同费用构成清单,载明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用于核定其技术性收入。(盖申报单位公章、财务章、项目负责人签字)
(四)技术服务、咨询合同,项目设计仪器、设备、原材料购买的须提供项目预算清单(盖申报单位公章、财务章、项目负责人签字)。
(五)技术转让合同须提交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原件电子版)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
注意事项:
1. 合同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已签约生效,并在合同履行期内。
2. 合同文本建议优先使用科技部示范文本。合同文本应主体清楚、标的明确、条款完整,文字、印鉴清晰。合同主体、标的、价款、报酬、使用费等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3. 合同若为外文文本,应提交中文文本,且保证中外文本内容一致。
4. 非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合同,应提交其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
5. 涉及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合同,应提交相关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七、技术合同小问答
1. 什么是技术合同?
答: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什么是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答: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对其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进行分类登记,并对其申请认定登记合同的交易总额和技术交易额进行审查,核定技术性收入的专项管理工作。
资料来源:《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3.哪些活动可以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答:《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资料来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
4.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由哪方申请?
答:由技术输出方(受托方)在其依法注册地区任算一个登记机构进行申报,每项合同只能登记一次,不能重复登记或多次登记。
资料来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
5.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的审查认定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的审查认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项:
(1)是否属于技术合同;(2)分类登记;(3)核定技术性收入。
资料来源:《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6.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是否就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
答: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批准、登记后生效,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
资料来源:《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7. 合同交易额、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三者有什么区别?
答:(1)合同交易总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
(2)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3)技术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后所获得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的金额。
资料来源:《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五十二条
广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联系方式
来源: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