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单位住房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音频解读】
【文字解读】
一、政策背景
我市从1989年起建立单位住房基金制度,1998年起纳入原市房改办专户管理。2003年、2012年、2018年,我市先后出台《关于单位住房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房改办〔2003〕13号、穗住保〔2012〕29号、穗住保规字〔2018〕5号),现有效期届满。为进一步规范单位住房基金管理,发挥单位住房基金作用,市住房保障办结合实际情况对原穗住保规字〔2018〕5号进行完善,形成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单位住房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含存量公有住房)和房管部门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资金(包括职工将其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时,应向单位补交的价款)称为单位住房基金。
(二)单位住房基金的用途
单位住房基金的75%用于向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25%用于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维修(含对已售公有住房加装电梯)。
重组或兼并的企业,其住房基金由重组或兼并后的企业管理、使用。关闭、破产的企业,其住房基金用于发放住房货币补贴部分,首先用于向本企业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剩余资金可由企业、上级单位或托管单位统筹使用;用于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维修部分交由上级单位或托管单位管理、使用,仍专项用于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的维修。注销的单位,其住房基金由上级单位或托管单位管理、使用。
单位合并或撤销的,其住房基金由接管单位或上级单位管理、使用。
(三)单位住房基金的管理原则
单位住房基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是单位住房基金的所有权人。单位住房基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四)单位使用住房基金的程序
符合条件使用住房基金的单位,可备齐材料前往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办理。具体办事指南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www.gdzwfw.gov.cn)查询。
三、问题解答
(一)个人能否动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
答:单位住房基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不是个人资产,个人不能动用住房基金。如需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对房改房共用部位、设施进行维修的,应当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办来函办理相关手续。
(二)已从专户划转出的住房基金,如果因为工程项目变化暂不使用的,如何处理?
答:使用单位住房基金用作住房维修或加装电梯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不得支取现金。如工程项目有变化或暂不使用,须报市住房保障办并及时把住房基金返还到住房基金专户。
(三)单位动用住房基金是否都在市住房保障办办理?
答:市住房保障办目前管理中心六区的单位住房基金,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及增城等5区的单位住房基金由区职能部门管理,省属单位住房基金按省有关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