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业主进行房屋装修时擅自拆除承重墙
案例:
某小区业主在没有向物业公司报装的情况下对新房进行装修并擅自拆除承重墙,物业公司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并劝告无果后,立即向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经现场核实后,先后向该业主发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分析:
业主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应事先了解房屋结构及承重墙位置,按照规定办理装修手续后,才能开始装修。如果私自拆除或者改动承重墙,整栋建筑物将会产生安全隐患,危害整栋建筑物所有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擅自拆改承重墙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对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告知物业服务人,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业主、物业使用人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明材料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物业使用人申请装饰装修的,需提交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文书;(三)装饰装修方案;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以及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装饰装修方案应当包括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涉及排水管道变动的,装饰装修方案应当包括排水管道变动 、接驳的设计图纸;(四)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消防设计意见书或者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装饰装修期间,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人对装饰装修现场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