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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解读

    2021-11-27 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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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根据2019年12月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会议精神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试点书面调研的函》(建司局函金〔2020〕18号)的要求,为解决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有限的问题,满足新市民、中低收入者住房安居需求,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普惠共享,我市进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为规范试点的管理,我市立足支持新市民解决住房问题的定位,结合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形成《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管理对象

      《办法》共分为6章31条,分别对总则、缴存、提取和使用、资金管理、监督和其他进行了规定。《办法》在管理对象方面与广州现行的自愿缴存政策没有变化。由于《广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规定了台港澳人员及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自愿缴存公积金,从政策的延续性考虑,本办法也将台港澳人员及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纳入缴存范围;贷款方面按资金平衡的要求制定了有别于在职职工的可贷额度公式及贷款条件,并将《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整合到《办法》中,使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时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贷款条件。

      (二)《办法》与广州现行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政策相比的主要变化

      1.增加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支持政策。(第八条)

      2.放宽了提取条件,现行政策下自愿缴存人封存销户后需等待半年才能提取,新政策下销户封存后即可销户提取,无需等待半年。(第十三条)

      3.更改了贷款条件。从缴存权利与贷款义务对等及资金平衡的角度考虑,灵活就业人员贷款只能购买首套房,且只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1次,贷款前的最小参与缴存时间为24个月。贷款额度公式不与年龄挂钩,而是以缴存人的缴存贡献得出,按照公积金账户日均缴存余额与缴存时间对应的存贷系数的乘积计算。(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4.明确资金管理方式,灵活就业缴存资金与强制缴存资金统一管理。资金流动性不足的,可通过发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补充资金流动性。(第二十三条)

      三、相关问题解答

      (一)灵活就业人员在国内其他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转移到广州?

      答:可以。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可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日均账户余额如何计算?

      答:日均账户余额=每日账户余额之和/缴存日数。

      (三)有已结清的商业贷款记录并且家庭名下无房的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可以申请贷款?

      答:可以,申请贷款的首付比例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

      (四)原来的自愿缴存人是否适用灵活就业缴存政策?

      答:本《办法》实施前已开户的自愿缴存人员,在《广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有效期内(2022年10月31日前),可以按照可以原规定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也可按原来的贷款规定进行贷款,自愿缴存人的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公式均沿用现行规定。2022年11月1日后,仍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例如借款申请人A在2018年3月设立自愿缴存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在2022年3月申请贷款,则其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日均缴存余额×8+月均缴存额×至退休年龄的月数;如果A在2023年3月申请贷款,则其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日均缴存余额×20。

      (五)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与单位在职职工一并申请贷款吗?

      答: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在职职工可一并申请贷款,合并计算其贷款额度。

      (六)从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缴存时间可否连续计算?

      答:可以,但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需作为灵活就业人员至少连续缴存六个月。例如A职工在单位缴存12个月,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后,由于与单位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所以只需再缴存12个月即可贷款。职工B在单位缴存了30年,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虽然与单位时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后已经满足灵活就业人员贷款前至少缴存24个月的要求,但仍需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6个月方可贷款。

      政策解读原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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