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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须知

    2018-03-29 来源: 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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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保障投资公司筹集、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见下表)。

      3. 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3)暂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继承份额的住房;(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5)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建筑面积及家庭资产净值限额标准

      二、申请资料

      申请对象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

      (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原件;

      (三)户籍证明:申请对象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复印件 2份。

      (四)居民身份证明:

      1.申请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2份;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或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

      (五)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六)住房证明: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原件及其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申请对象在本市11区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复印件,如房产证等;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

      3.户籍地址的房屋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七)收入证明:

      1.申请对象应当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指的是由申请对象所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开具的有关证明申请对象某段时间内收入的证明文件);申请对象有村集体分红的,还应当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农村居民)》。

      2.申请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1)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以及退休金明细或退管办出具的相应收入证明文件;

      (2)失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及《收入声明书》;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无法提供《就业创业证》的,则需到当时办理灵活人员就业参保手续的地方开具相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缴凭证复印件;

      (5)在校学生应当提供在校证明文件原件;

      (6)若申请对象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当提供《收入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八)家庭财产证明:

      1.拥有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及本市外自有产权住房的需提供《房产评估申报表》及相应产权权属文件;

      2.拥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近期照片。

      (九)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十)计生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18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应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证明复印件。

      (十一)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当年有效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十二)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的家庭,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

      (十三)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十四)属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提供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证明复印件。

      (十四)孤儿年满16岁以上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五)选择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或属于双特困家庭选择保障方式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申请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家庭组成(人口数)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限额(元)

    家庭可支配收入总限额(元)

    申请人家庭        

    资产净值限额        

    (万元)

    年可支配收入限额        

    月可支配收入限额        

    1

    35321

    35321

    2943

    18

    2

    32377

    64755

    5396

    33

    3

    29434

    88303

    7359

    46

    4

    26491

    105963

    8830

    60

      (十六)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 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应为A4纸尺寸。

      三、申请程序

      1.申请受理

      本市城镇户籍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及户籍、收入、资产、住房、婚育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相应的保障方式。

      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受理后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对申请不予受理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除不可抗力外,自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初审及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婚育状况等进行初审并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实名举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经初审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核实成立的,应于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及民政部门审核。

      3.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对象信息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其中,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进行核查;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充相关资料通知书,并通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给申请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督促申请人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并自收到申请人补正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递交给区住房保障部门或民政部门。除不可抗力外,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申请人对民政部门家庭经济状况审核结果存有异议申请复核的,复核时间按照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政策执行。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家庭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不合格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于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于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批准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次月起领取;选择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之日起进入轮候程序,其中双特困家庭可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次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至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次月为止。

      四、住房租赁补贴

      (一)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

      1.住房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具体标准如下:

      (1)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平方米;

      (2)家庭人口计算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及以上按实际人数计算(超生子女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或缴纳社会抚养费未满5年的除外);

      (3)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元;

      (4)收入补贴系数:

      ① 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经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补贴系数为1.3;

      ②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15600元的,补贴系数为0.9;

      ③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5600元、低于或等于24795元的,补贴系数为0.7;

      ④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4795元、低于或等于35321元的,补贴系数为0.5。

      (5)区域补贴系数:

      ①户籍地为越秀、荔湾、海珠、天河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1。

      ②户籍地为白云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

      ③户籍地为黄埔、萝岗、番禺、花都、南沙,补贴系数为0.9。

      (二)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应当在3个月内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腾退的,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五、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核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对象实行轮候管理,具体轮候配租细则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订并公布。

      (二)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须不超过9平方米的方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大于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三)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退的,根据合同约定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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